一、罚没财物是否包含涉案财物?
是的,包含。
只要有非法所得,且存在,就要收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二、保护公共财物还是爱护公共财物?
答 公共财物需要保护好,又要爱护好。不敢到哪里我们都能看到公共财物出现在我们的眼前。他主要是方便大家利用,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保护和爱护公共财物。但也有少数人不珍惜。使用的时候不爱护。这样是公共财物损失量很大。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要提倡文明。爱护 公共财物人人有有责。
三、财物包括哪些?
财物就是有价值的物品,是财产物资的简称,个人的财物包括私有住宅,私有交通工具,以及家具,收藏等。
企业的财物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存货是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贷物。固定资产包括厂房,设备等物。
四、公私财物与他人财物的关系?
公私财物指的是公共和私有的钱财和物品,其归属权属于公共或私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犯或者滥用、占有公私财物,否则会构成刑事犯罪。他人财物指的是别人的钱财和物品,其归属权是别人,他人财物是属于公私财物中的私人财物,任何人也不得侵犯其合法的财产。
五、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包括个人的财物吗?
当然包括个人财物。所谓公私财物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共财物,包括国家财物、社会财物和集体财物;
二是私有财物,私有财物就是个人财物。所以法律规定是十分清楚的。如果一个人故意损毁不管是公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都也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什么是公私财物?
公私财物就是公家的财物和私家的财物,统称为公私财物。
七、罚没财物处理办法?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 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 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第五条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构成刑事犯罪的, 其扣留的财物, 应予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
第六条 政法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条 县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单位和税务所等基层单位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按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县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私设检查站(卡),扣留过往车辆、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第三章 扣留、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由两名以上查缉人员与被扣留人当面点清,开具统一制发的扣留款项收据和物品清单。收据和清单要由被扣留人签字,作为扣留财物的合法凭证。如果被扣留人拒不签字,或者潜逃,应在收据和清单上据实注明情由。
第九条 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必须建立健全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保管罚没财物,必须两人以上分管, 管会计的不管钱物, 管钱物的不兼管会计。罚没财物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的, 上级机关和财政机关, 必须督促单位限期查清改正。
第十条 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必须将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发现有坐支截留或者无故拖延不缴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缴。
第十一条 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违者,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对有关单位扣留、罚没财物收缴、保管、处理、缴款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罚没财物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 罚没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变卖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残次商品按质论价。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
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珍贵文物等,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十四条 按规定经过核准处理的罚没财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错判、错罚的罚没财物,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理的,按处理时的变价款数额退还。
第五章 办案费用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机关,根据办案机关查处走私和投机倒把案件的办案情况,拨给主办单位必要的办案费用补助。用于:
(一)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
(二)保管物资的仓储费用;
(三)主办单位本身的办案费用补助;
(四)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补助;
(五)发给协助破案的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励金。
第十七条 各机关领取的办案费用补助,一律纳入本机关的经费预算统一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年终并向财政机关编报决算。
第六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十八条 对案件的告发人,发给奖励金。案件告发人,系指城乡居民,包括案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工;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案件告发人,领取告发人奖励金。
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按其贡献的大小有多有少,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千元。
对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可以报经省以上有关机关特案批准,奖励金不受限额控制。
第十九条 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由办案机关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给予奖励金。但每案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条 对第一线查缉破案有功人员,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奖金制度,同本机关职工一道评奖外,可在政治鼓励为主前提下,一年加发相当于本机关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的奖金,予以物质鼓励。此项奖金,在财政机关拨给的办案费用中列支。
对破案确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可以报经省有关机关批准,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切发案单位,配合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件,不得作为办案单位,领取办案费用或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作废。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中央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单项实施办法,征得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
八、人财物统称什么?
是简单地说,就是劳动力、资金和材料机械设备。
人:人力资源从愿景、储备、发掘、培养、激励、提升的全过程管控。
财:保障企业运营的筹措、使用、理财等全过程管控。
物:其实是企业的资源性管控,不单纯指采购地物品,还包括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地一些政策资源、业务资源。
九、非法财物有哪些?
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
3.违禁品。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色书刊、黄色录音录像带等淫秽物品、毒品、内容反动的宣传品等。
十、什么是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的定义:根据刑法第引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同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所谓公共财物是指这样一种商品它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其一表现为即使某人不支付费用也不可能将他从这些财物的消费中排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