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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如何分红?

152 2024-11-16 16:48 回车巷人才网

一、土地入股如何分红?

需要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然后以评估所得的价格为入股价格。农民拿土地入股,有利于农村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土地流转。

二、土地作价入股怎么拿回成本?

土地作价入股,只能是通过利润分配收回投资

三、土地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收?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根据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假如母公司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原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现评估增值为500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也为5000万元;则企业应确认4000万元的资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五、契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四、农村土地入股怎样分配?

如果要回答如题的话 要分开说,用土地入股是土地经营的一种方式,就是股份合作经营。

土地的其它经营方式还有自主经营、出租、转包。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土地流转中说的转让、互换是发生经营权变化的形为,不是经营方式。

五、房产,土地入股溢价部分怎么处理?

股份的份额是按投资协议,比如注册资本400万,那实收资本也是400万,溢价部分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平价转让是可以的,但价格不公允,税务不认可的话会要求做评估,然后以评估价交所得税。

企业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交个税,土地房产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具体咨询税管。 仅供参考。

六、个人以土地入股可以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七、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是当前农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农村土地入股方案的实施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1.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背景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农业产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应运而生。

2.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定义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是指农村土地流转主体与农户通过签订合同,将农户的承包地入股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现土地流转与入股结合的一种经营模式。

3.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优势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能够促进土地流转,集中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要素,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推动农业现代化。通过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引入现代化管理理念和先进的农业技术,提升农业生产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促进乡村振兴。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可以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带动乡村经济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4.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实施方式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实施方式包括:

  1. 联合社会资本。农村土地入股方案可以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资金、技术等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和乡村经济的发展。
  2. 成立合作社。农户可以自愿入股成立合作社,集中土地资源和农业要素,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 通过股份制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革,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份,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入股。

5.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推行与政策支持

为了推动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实施,我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政府对土地入股方案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鼓励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入股。

农业金融支持。政府加大对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和融资支持,帮助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

政策优惠。政府对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实施单位和农户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降低其经营成本。

6.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展望

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但总体来说,它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农业产业的深入发展,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将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可以通过入股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同时,政府的支持和政策的优惠也将为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的推广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政策的支持,农业生产土地入股方案将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八、土地作价入股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要看你投资的企业属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看你单位自身是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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