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的土地成本怎么算?
土地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土地费用、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筹资费用、应由开发土地负担的简介费用。为了既有利于土地开发支出的归集,又有利于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对需要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项目,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
1.对开发面积不大、开发工期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块独立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开发面积较大、开发工期较长、分区域开发的土地,可以一定区域作为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结束语:土地开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应有开发土地负担的简介费用。
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哪些?
成本会计科目主要是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应设置2级科目:
1、土地价款 :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前期工程费: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3.、基础设施费:建筑物外红线内的设施费用的支出。4、建筑安装工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预算的各项费用。5、公共建筑配套设施费: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其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6、资本化利息: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去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的净额。7、开发间接费: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与项目推广销售有关但发生在楼盘开盘前的费用支出。
三、房地产开发成本结转的会计分录?
房地产开发形成的房子是库存商品
开发成本结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开发成本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划拨土地成本?
国有划拨土地主要是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那么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是多少呢?基本的估价方法有事什么?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和基本的估价方法。
国有划拨土地主要是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那么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是多少呢?基本的估价方法有事什么?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和基本的估价方法。
国有划拨土地每亩价格是多少?
在国有划拨土地的这一方面,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是以75000元/亩的标准,填土费是按30000元/亩计算的。其他一些用地性质的土地,则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为非住宅,包括工业用房、仓库等,将会给予补偿、奖励、停产停业损失以及相关补助。其中工业厂房、仓库补偿方面,根据不同的结构和使用的年限进行补偿,其中框架结构高的按每平方米补850元,水泥地面则每平方米补100元。
在奖励的方面,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腾空交出建筑物的非住宅,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包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国有划拨土地的基本估价方法是什么?
在划拨用地估价的方面,我们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的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的时候,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该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的时候,用土地的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这样就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和修正,可以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价值的时候,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的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以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出让土地的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其基本的计算公式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以上就是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有关国有划拨土地的每亩价格和基本评估方法相关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及时的解决困惑,并能够让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国有划拨土地的每亩价格和基本评估方法的知识。以后遇到买房问题,大家可以及时关注房天下,里面有很多文章可以给你们借鉴。
五、房地产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在开发成本核算,因为开发成本是全额扣除的。而财务费用是由扣除限额的,所以要将其调整到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六、土地征收部门土地成本
土地征收部门土地成本一直是房地产开发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健康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土地成本是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项费用,而这一成本的形成与征收部门的政策措施密不可分。
土地征收部门的职责
作为土地资源的管理者,土地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需要征收的土地进行合法合理的实地评估,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征地程序的监督和执行。土地征收部门需要在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做出权衡,确保土地征收工作公平公正。
土地成本的影响因素
影响土地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土地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规划、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土地征收部门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合理确定土地成本,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征收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土地征收部门的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和利润。土地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和市场竞争力。因此,土地征收部门的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土地征收部门的政策调整与优化
针对土地征收部门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政府部门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土地征收透明度等措施,能够有效减少土地征收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土地征收部门土地成本对于房地产开发具有重要的影响,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政策的研究和调整,确保土地征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七、成本的会计分录?
其会计分录:
主营业务成本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
其他业务成本分录,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出租固定资产时),累计摊销(出租无形资产时),银行存款等。
八、tod土地开发模式?
TOD土地开发模式是指:“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其中的公共交通主要是指火车站、机场、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及巴士干线,然后以公交站点为中心、以400~800米(5~10分钟步行路程)为半径建立中心广场或城市中心,其特点在于集工作、商业、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身的“混合用途”,使居民和雇员在不排斥小汽车的同时能方便地选用公交、自行车、步行等多种出行方式。
城市重建地块、填充地块和新开发土地均可以TOD的理念来建造,TOD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土地使用和交通政策来协调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交通拥堵和用地不足的矛盾。
九、率土之滨怎么开发土地?
在征服赛季中,当你在一个城池的建设用地上拥有分城或者主城(俗称户口),你可以在城池范围内的2~4级土地进行土地开发。打下符合要求的一块地之后再次点击那块地,选择计略里面的开发,即可进行土地开发。
十、土地开发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
(四)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整理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第十条禁止在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十一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立项。需经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立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项目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应当将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分别签订合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合理组织施工,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开发整理的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确保耕地质量。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等材料。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其中,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共同进行。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
第四章土地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开发整理的土地,其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禁止截留、滞留和挪用。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的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量、设计、施工、监理的投资额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