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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细则?

245 2024-09-04 17:59 回车巷人才网

一、会计法实施细则?

目前还没有制定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为了细化会计法的相关内容,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同时相关省市财政厅也出台了与此相关的办法,如山东省实施会计法办法。

二、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会计法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三、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会计机构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帐业务。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按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

  (三)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本法的原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会计法2022最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我国的会计法律包括

我国的会计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会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管理,是保障我国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会计法作为我国财经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它的出台和实施,为企业落实规范会计制度,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会计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于我国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包括:

  • 会计核算: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会计基础、会计要素和会计期间等核算要素,为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 会计报告:规定了企业应当编制的财务报表内容和格式,明确了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公布的义务。
  • 会计监督:明确了会计监督的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企业会计活动的监管。
  • 会计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会计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和处罚规定,对于对企业的会计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打击。

会计法的意义和作用

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制度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方面,会计法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等方面,保证了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升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另一方面,会计法加强了对企业会计活动的监管和监督,防止了会计造假和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会计法的适用对象

会计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以及规模大小,都应当遵守和执行会计法律的规定。

此外,会计法还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从业人员和机构,对于他们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会计法律责任的追究

会计法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等方面违反会计法律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对于会计违法行为,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和制裁:

  • 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吊销会计准则确认等有关资质;
  • 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会计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日益受到重视。

一方面,会计法需要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和经验,使我国的会计制度更加规范、国际化。

另一方面,会计法需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完善,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总结

我国的会计法律是保障我国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和执行会计法律的规定,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会计法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与国际接轨、与我国经济实际相结合,不断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六、会计法律制度就是会计法律对吗?

这个问题,我不能说对,也不能说错,因为这个是不全面的说法。

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1)法律:《会计法》

(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七、会计法则体系?

会计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约束会计核算实务、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定会计主体和相关人员会计责任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具体包括:

(1)会计法律,即《会计法》。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

(3)会计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

八、会计法律渊源?

目前我国所讲的法律渊源包括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实质渊源指法律与政治、经济的关系。形式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这是由于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会计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必然具有一般法律的意义,因此它的法律渊源也同上所述。宪法作为我国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其他所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重要渊源!

九、会计制度 会计法规 会计准则 异同?

1.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不一样;

2.会计法律制度是相应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

法律(一般是《XXX法》,如人大常委发布的《会计法》),

法规(一般是《XXX条例》,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规章(一般是《XXX办法》,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XXX规范》,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会计制度,《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公布。

十、会计法律规定的吗

尊敬的读者,今天我想讨论的话题是关于会计法律规定的问题。

会计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会计法律规定是商业和财务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企业在财务记录和报告方面遵守法律标准,并保护了投资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律框架来维护准确、可靠和透明的财务信息。这包括会计实务的规范、会计准则的遵循以及报表的准确编制。会计法律规定的遵守能够帮助企业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增强市场对企业的信任。

会计法律规定的内容

会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然而,绝大部分的会计法律规定都包含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 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对企业财务报表准备和披露的规定和规范,它确保了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 会计程序:会计程序是指企业在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时应该遵循的步骤和要求,包括对账、分类、登记和核对等。
  • 财务报告:会计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定期制作和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 审计和监管:会计法律规定还涉及到审计和监管机构的角色和职责,以确保企业遵守财务规定和法律的要求。

会计法律规定的作用和影响

会计法律规定的遵守对企业和各利益相关方都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首先,会计法律规定的遵守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法律风险和相关的经济风险。遵守会计准则和程序能够减少错误和不合规行为的可能性,降低企业面临诉讼和罚款的风险。

其次,会计法律规定的遵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信任度。透明度能够提高投资者和股东对企业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

此外,会计法律规定的遵守也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通过准确和可靠的财务报告,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判断企业的价值和可持续性。

会计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和挑战

尽管会计法律规定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同,但其实施和遵守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法律和法规的不断变化和更新,企业需要时刻了解和适应最新的会计法律规定。这对企业而言需要付出额外的时间和资源,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合规性。

其次,会计法律规定的遵守需要企业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和监测机制。这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包括培训员工、改进信息系统和加强内部审计等。

此外,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会计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对于跨国企业而言,需要应对多个法律体系的要求,增加了遵守的复杂性。

总结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会计法律规定的遵守对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它不仅保护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还提升了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信任度。

因此,企业应该充分重视和遵守会计法律规定,并加强内部控制和监测机制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希望本文对您对会计法律规定的理解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