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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关于冲账的规定?

227 2023-12-15 20:52 admin

一、会计法关于冲账的规定?

会计法冲账的规定是: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二、会计法关于报销的规定?

1、报销的前提是报销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报销单据(发票)。

(1)报销发票单位名称需写全称“***”;

(2)项目部租赁房屋需以单位名义签协议、并需对方开据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3)原则上跨年度发票不允许报销;

(4)发票内容与报销单内容一致;

(5)具体项目上发生的费用需填写对应的项目号、项目名称;

(6)报销单上需写明所附单据数量;

(7)报销时需将发票分类,按报销类型分行填列报销单据,报销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单笔报销总额超过2000元,需要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备款。

3、费用报销基本流程及审批管理:

(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货币资金等的支付审批。

(2)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方式为书面方式。

(3)部门主任根据公司本制度规定的费用报销标准对本部门发生的费用报销业务真实性审核。

(4)财务部门对费用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发票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

(5)出纳收到报销单后应检查总经理、部门主任、会计签名是否齐全,对审批手续齐全的报销单据应及时给予报销,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报销单出纳有权拒绝报销或付款。

(6)报销人要对其所报销费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在费用发生后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4、报销时间的具体规定:

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集中进行财务报销。

5、费用报销单填写及票据粘贴要求:

(1)报销单据填写应力求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

(2)报销单封面与封面后的托纸必须大小一致,各票据不得突出于封面和托纸之外(票据过大时应按封面大小折叠好);

(3)各票据应均匀贴在报销单封面后的托纸上,整份报销单各部分厚度应尽量保持一致;

(4)若报销票据面积大小相同或相似(如车票等),需有层次序列张贴;

(5)报销单据金额、类型相同的(如车票等),应尽量张贴在一块,并按金额大小排列;

(6)报销票据在粘贴时,确保审核人能够完全清楚地审阅到报销金额;

(7)报销单据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8)报销单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并经部门领导有效批准;

(9)有实物的报销单据须由验收人验收后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需入库的实物单据应附入库单。

以上便是一些会计报销的规定。

三、会计人员收支不入账违反会计法哪条规定?会计?

第一个问题:

(1)出纳张某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出纳张某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违反《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出纳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违反《会计法》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4)该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违反《会计法》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5)该负责人另外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6)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该单位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违反《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个问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2)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四、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五、违反什么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什么规定?

对的,9年业务教育学校不能开除学生。 根据《义务教育法》 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35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学校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

1、依据学校纪律惩罚规定予以记过等处分;

2、对涉嫌违法问题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或训诫;

3、申请对其矫治教育。 扩展资料: 不能开除学生的原因 义务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 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义务教育必须均衡发展。

六、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

会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会计法对房屋租赁有什么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八、违反税法代扣代缴的规定?

违犯税法代扣代缴,是一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不及时代扣代缴,很容易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必须提高对代扣代缴的认识,不然的话不知不觉就犯法了。

九、违反财务规定的原因?

一是财经法纪观念淡薄,遵纪守法意识较差。

二是不注重财务会计制度的学习,对财务收支方面的规定一知半解。

三是只注重会计核算工作,会计监督职责缺失。

四是内部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缺乏必要的约束。

五是受“利益驱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干预财务工作。

十、会计法总则中的奖励规定?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这样做,对鼓励、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应当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更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当忠于职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自己所做的工作既无疏漏,也无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