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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范围?

95 2024-01-21 14:53 admin

一、票据背书范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 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只有商业汇票可以贴现.

二、应收票据背书未终止确认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未终止处理:

①不带息票据: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借或贷:银行存款(差额)

②带息票据: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尚未计提的利息)

借或贷:银行存款(差额)

三、票据背书的原则?

、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5、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区域性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四、票据背书转让规则?

结论:票据背书转让需要符合法定规定和约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持有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但需要符合法定规定和约定。具体来说,背书必须注明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背书转让的票据权利,不得继续背书转让,除非约定或者依法可以继续背书转让。内容延伸:票据背书转让是现代金融领域的常见操作,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在进行票据背书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各种法律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背书转让也需要谨慎选择背书对象,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五、什么票据不能背书?

1、现金支票、汇票等票据不能背书转让。

2、转账支票、本票、承兑汇票可以转让。

3、背书: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六、票据背书通俗解释?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七、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这句话是错的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对其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就确实不得转让,如果转让了,票据责任还是存在的,只不过追索权发生得了变化

比如说,A背书给B的时候注明“不得转让”,B取得后又背书给C

这种情况下,因为A注明了不得转让,所以B的后手C就不能对A行使票据追索权,只能向B追索

A直接其直接后手B承担票据责任

八、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则?

《票据法》中第二节 背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九、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十、应付票据背书转让分录?

企业销售商品等货物后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允许背书转让。

当企业购买材料等货物后,将收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会计分录是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票据。借贷方的差额计入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