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储备属于哪个会计科目?
专项储备属于权益类会计科目和报表科目,主要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会计要素分为六类,分别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项会计要素主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三项会计要素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二、专项储备的提取标准?
根据行业的特点,计提比例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三、专项储备账务处理实例?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用安全生产费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四、云南普洱党政储备人才专项招引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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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项储备最后结转到哪里?
专项储备最后结转到生产费用。专项储备”其实质就是资产类科目,且企业如果不使用,仍然作为资产放在账户上。
假设企业是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越少使用专项储备,成本或费用就越低,利润就越大,所以企业会追求更少使用专项储备,显然违背了此科目设立的初衷——即鼓励高危行业保证安全投入,从而计提安全生产费。
六、专项储备多久计提一次?
专项储备一般都是月末计提。
专项储备计提时间与比例
专项储备是一个权益类会计科目同时也是一项报表项目,从其账务处理中也能够看出,其计提和使用的处理均不影响未分配利润."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七、事业单位会计科目720102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作账的话对应哪个会计科目?
事业支出-项目支出这个科目,在一个分录里对应的贷方是这个资金流出的来源,如果用的财政拨款直接支付来支付,对应就是600102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如果用上缴非税专户的钱来支付,对应就是6101事业收入(下面可以设个二级科目项目)。如果是自己基本户的钱来支付,就是8001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对应的收入科目,收入科目一级名称是收入,因为以收定支,二级科目就是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没有专项和非专项这样来定。
八、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使用哪些会计科目?
如果你们是事业单位,支出土地储备成本,不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成本支出将不会带来如后收益,建议计入“事业支出”。
如果土地储备成本支出将来会预期带来收益,建议计入“经营支出”。
如果土地储备成本将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
九、专项费用支出会计科目怎么做?
如果是货币性资产的话,按下面的方法: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十、汇算清缴申报时专项储备怎么填写?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你提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中设专项储备填写对吗?
补充回
这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的处理办法。
三、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