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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名注册会计师?

90 2023-09-04 11:24 admin

一、中国知名注册会计师

徐永祚(1891~1959年)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练习生出身,后回母校神州大学银行科任教,并担任《银行周报》总编辑。19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前,特聘徐拟订业务规程,会计制度和培训会计,后开设徐永祚会计师事务所,创办《会计杂志》、出版《改良中式会计》,其所创收付记账法,在商业会计中沿用至上世纪九十年代。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是中国大陆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中注协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总则包括?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第一部分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二部分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准则如下: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3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3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3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3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3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4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4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4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责守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活动,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维护公众利益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宗旨。公众不仅包括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客户,也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其他可能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以作出相关决策的组织或人员。这种依赖赋予注册会计师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利益可以定义为那些可能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组织或人员的整体利益。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提高职业素养。

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不同组织或人员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解决这些冲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正直诚实行事,并始终牢记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条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到这些差异。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较为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某些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当后果或不符合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相关监管机构咨询。

第五条 职业道德守则中的条款,按照其效力和使用方法,可以分为三类:

(一)要求或禁止性条款。此类条款通常使用“应当”或“不得”等词语,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从事某项活动或行为,或者禁止从事某项活动或行为,除非出现与之相关的例外情况。注册会计师违反此类条款将被视为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

(二)鼓励或建议性条款。此类条款通常使用“可以” “鼓励”等词语,用来对注册会计师的活动或行为提供相关建议,不构成强制性要求;

(三)解释或举例性条款。此类条款通常使用“例如” “举例来说” 等词语,或直接陈述某项事实,用来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或举例说明, 以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掌握。

第六条 职业道德守则包括五个部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1 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主要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确立道德标准;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2 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主要用于规范职业道德概念框架,即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3 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主要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除独立性以外的某些具体情形,并针对在这些情形下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解决职业道德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主要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和审阅业务时与独立性相关的要求;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5 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主要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时与独立性相关的要求。

此外,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用于对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相关术语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下列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

(二)客观公正;

(三)独立性;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五)保密;

(六)良好职业行为。

第八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遵循某项基本原则与遵循其他基本原则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下列机构或人员咨询,必要时,这种咨询可以采取匿名形式: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相关监管机构;

(四)法律顾问。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解决冲突,或者在必要时与造成冲突的事项脱离关系(除非法律法规禁止)。上述咨询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这一责任。

针对上述引起冲突的事项,本守则鼓励注册会计师记录该事项的主要内容、所作的咨询、最终的决定,以及作出这些决定的理由。

第二节 诚 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诚信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纽带,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居于首要地位。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沟通函件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存在下列问题,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

(一)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二)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而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可能会产生误导。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关联。

第十一条 针对本守则第十条所述的情形,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准则的规定出具了恰当的业务报告(例如,在审计业务中,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该条的规定。

第三节 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对职业判断产生过度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与之相关的职业活动。

第四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

独立性是鉴证业务的灵魂,是专门针对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而提出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5 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分别针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的独立性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团队的独立性。

第五节 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根据该原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获取并保持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二)做到勤勉尽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

第十九条 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即遵守职业准则的要求并

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授权下从事专业服务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二十二条 在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客户或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节 保 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根据该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警觉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包括在社会交往中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要警觉无意中向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或近亲属泄密的可能性;

(二)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

(四)对拟承接的客户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五)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利或义务进行披露;

(六)不得利用因职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七)不得在职业关系结束后利用或披露因该职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八)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变更工作单位或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保密原则,信息提供者通常可以放心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其从事职业活动所需的信息,而不必担心该信息被其他方获知,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第二十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是可以豁免的。在下列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被要求披露涉密信息,或者披露涉密信息是适当的,不被视为违反保密原则:

(一)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例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其他证据,或者向适当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了客户的授权;

(三)注册会计师有职业义务或权利进行披露,且法律法规未予禁止,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

2.答复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询问或调查;

3.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遵守职业准则的要求,包括职业道德要求;

5.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法律法规是否禁止披露;

(二)如果客户同意注册会计师披露涉密信息,这种披露是否可能损害相关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在可行的范围内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信息是否完整;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包括披露对象是否恰当;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节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良好职业行为原则,爱岗敬 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或良好职业声誉,从而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业务、职务或活动。

如果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很可能认为某种行为将对良好的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则这种行为属于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 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他人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其行为是否适当存有疑问,本守则鼓励注册会计师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第三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职业怀疑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职业怀疑与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相互关联的。

第三十三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保持职业怀疑是一致的。举例来说:

(一)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正直、诚实守信。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遵循诚信原则:

1.在对客户所采取的立场提出质疑时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2.当怀疑某项陈述可能包含严重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时,对不一致的信息实施进一步调查并寻求进一步审计证据,以就具体情况下需要采取的恰当措施作出知情决策。

上述做法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从而有助于其保持职业怀疑。

(二)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

五、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都是怎么登录的?

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都是在官网进行登录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有何规定?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

www.acc.gov.cn

)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培训最高学府?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注重会计实务与方法的训练,培养具有会计、审计、理财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现代国际会计人才。学院专业齐全,本科现设有财务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金融学、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6个专业。

北大 光华学院应用经济学与工商管理学的研究水平在国内外列前茅,学术成果在海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八、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编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编号原理

在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准则编号由4位数组成,其中:

千位数代表不同类别的准则:“1”代表审计准则;“2”代表审阅准则;“3”代表其他鉴证业务准则;“4”代表相关服务准则;“5”代表质量控制准则。

百位数代表某一类别准则中的大类。以审计准则为例,我们将审计准则分为六大类,分别用1至6表示。“1”代表一般原则与责任;“2”代表风险评估与应对;“3”代表审计证据;“4”代表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5”代表审计结论与报告;“6”代表特殊领域审计。

十位数代表大类中的小类。

个位数代表小类中的顺序号。

例如:第1311号,千位数的“1”表示审计准则、百位数的“3”表示审计证据大类、十位数的“1”表示获取审计证据的某一小类、个位数的“1”表示某类审计程序的序号。

九、中国最牛的注册会计师?

中国最牛的并非注册会计师,精算师考试难度远高于注会,还有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考试难度也高于注会,且含金量都高于注册会计师。目前中国最难的考试是高考。注会证书并不像说的那样牛。

十、书香中国怎么登录?

既然是要登录,那就是有那样一个账号可以注册成账号,然后通过账号加密码就能登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