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意见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意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管理方式也在不断演变。传统的按工作时间支付薪酬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对员工绩效评估的需求。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的工作动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是一项关乎企业发展和员工权益的重要政策,下面将对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 绩效工资方案设计的合理性
绩效工资方案的设计必须合理,并且能够体现员工的工作业绩。首先,绩效工资方案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绩效评估的指标和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其次,方案要能够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避免主观评价和人为干扰,保证公正公平。最后,方案要具备可操作性,能够被员工理解和接受,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绩效工资方案的透明度
绩效工资方案的透明度是保证公正的重要因素。员工需要清楚地了解绩效评估的过程和标准,明白绩效评估对工资的影响。企业可以通过定期的绩效评估会议或者内部通知等方式,向员工公示绩效评估结果,并解释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确保方案的透明度。
3. 绩效工资方案的激励性
绩效工资方案应该具有一定的激励性,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一方面,可以设定奖励制度,给予绩效优秀的员工一定的额外奖金或晋升机会,以奖励他们的优秀表现。另一方面,对于绩效不理想的员工,可以进行必要的惩罚,以促使他们改进工作表现。
4. 绩效工资方案的灵活性
绩效工资方案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变化。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可能会随时调整,绩效工资方案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和完善。此外,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允许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
5. 绩效工资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绩效工资方案的监督和评估是保证方案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通过定期的绩效评估和薪酬调研,对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同时,应该设立相关的监督机构或岗位,负责监督绩效工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企业高层报告。
6. 绩效工资方案的沟通和培训
绩效工资方案的沟通和培训是方案实施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向员工全面介绍绩效工资方案的内容和目的,并回答员工的疑问。此外,为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绩效工资方案,企业还应该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7. 绩效工资方案的改进和创新
绩效工资方案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创新,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需求。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进行多层次和多渠道的沟通,收集员工对绩效工资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关注行业的最新动态和趋势,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改进和创新绩效工资方案。
总结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绩效工资方案时,应该注重合理性、透明度、激励性、灵活性,并注重方案的监督和沟通。同时,要不断改进和创新绩效工资方案,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需求。
二、关于民办义务教育的指导意见?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青政发〔2014〕10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实现城阳区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扎实推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大力发展、改革创新、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努力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1.实施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补充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力争创出民办教育特色、品牌和经验。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政策支持、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3.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按同类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4.保障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5.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经组织委派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委派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支教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视同于公办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偏远学校支教。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交流的,由民办学校支付支教交流补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且不收取学生学费的,一并纳入核定每年招录聘用制教师计划的学生总量。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但是收取学生学费的,根据相应编制标准,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办干部教师交流支教,支教教师工资待遇由区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要安排相应数量的教师到公办学校任教,工资待遇由民办学校负担。
6.健全教师引进、流动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引进符合城阳区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经人才管理和编制部门批准,可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享受区有关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探索公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本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待遇由聘用学校发放,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按规定参加公办学校教师的招聘考录,被录用为公办学校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二)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7.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根据法人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 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共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的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8.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规定制订,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其他类别民办学校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公示。
9.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0.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有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各区位、各学段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管理规范科学合理;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和安全检查监管,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检查和督导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12.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登记等部门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按投入额度为限获得补偿,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依法按实际出资额为限获得补偿。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其剩余资产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非法民办教育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和上级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民办教育管理与扶持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编办、发改(物价)、财政、人社等部门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宣传民办教育发展
三、关于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方案实施中完全中学的高中教师?
高中实行非义务教育,收费那么自由,有的学校学生上高中要花费近两万(20,000)元,有些高中教师上一节课有补贴;备一节课有补贴;补一节课有补贴;查一节晚自习也有补贴。反正一个月单补贴就有教师能拿到近2000-3000元。怎么就没想到给义务教育教师分一点呢?
四、关于深化义务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强化教师队伍基础作用,围绕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的工作目标,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我国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和国家重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当前,民办教育在不断壮大的同时暴露出一些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引发各方关注。为促进民办教育整体提质增效,切实回应中央关心、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问题,服务人民群众接受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
一、关于坚持国家调控与区域调节相结合的建议
义务教育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教育部在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的同时,将结合地方实际,充分考虑各省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历史情况和现实困难,引导各地强化统筹、科学规划,压实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和市、县政府管理职责,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结构优化的同时确保平稳过渡,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和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力的建议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部在进行顶层设计时,充分考虑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影响,既积极作为、扎实推进,又稳慎操作、稳步到位。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健全法律框架,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遵循。
三、关于进一步激发举办者积极性的建议
党和国家充分肯定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下一步,教育部将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地做优做强公办义务教育,持续增加公办学校培养力和供给力,保证义务教育主体质优量足;同时,充分尊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中小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找准发展路径,积极创新,稳步改革,营造公民办活而不乱、竞而不争、互相借鉴、共同进步的良好发展环境,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六、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青政发〔2014〕10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实现城阳区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扎实推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大力发展、改革创新、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努力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1.实施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补充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力争创出民办教育特色、品牌和经验。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政策支持、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3.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按同类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4.保障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5.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经组织委派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委派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支教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视同于公办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偏远学校支教。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交流的,由民办学校支付支教交流补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且不收取学生学费的,一并纳入核定每年招录聘用制教师计划的学生总量。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但是收取学生学费的,根据相应编制标准,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办干部教师交流支教,支教教师工资待遇由区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要安排相应数量的教师到公办学校任教,工资待遇由民办学校负担。
6.健全教师引进、流动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引进符合城阳区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经人才管理和编制部门批准,可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享受区有关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探索公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本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待遇由聘用学校发放,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按规定参加公办学校教师的招聘考录,被录用为公办学校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二)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7.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根据法人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 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共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的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8.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规定制订,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其他类别民办学校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公示。
9.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0.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有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各区位、各学段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管理规范科学合理;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和安全检查监管,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检查和督导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12.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登记等部门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按投入额度为限获得补偿,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依法按实际出资额为限获得补偿。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其剩余资产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非法民办教育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和上级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民办教育管理与扶持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编办、发改(物价)、财政、人社等部门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宣传民办教育发展
七、公文写作中实施意见和指导意见的区别?
意见是公文的文种之一,适用于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对重要事项提出解决办法。个人认为,从力度上讲,意见弱于通知、办法、决定等。
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表明的都是一种意见和建议。前者是宏观层面,后者是微观层面。前者是提要求,后者是抓落实。前者是定原则,后者是定方法。
八、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
教育集团化可以整合教育资然,做到优秀师资共享,同时可以加强教育研究,带动集团整体教育质量提高。
九、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区别?
指导意见是帮着想办法,实施方案是把想好的办法执行。
十、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区别?
指导意见是指用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阐述和说明开展某项工作的基本思想、原则、要求,并对工作进行原则性指导的意见。
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