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我该怎么办?
协商不成 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广东东莞厚街劳动局
星期六、星期天加班属休息日加班,需支付2倍工资。
就是平常5.22*2=10.44元每小时计算。
星期六和星期天上班不算加班,肯定这个厂是已经违反劳动法了。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什么时候实施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00%带薪)。
四、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5什么时候开始新修订
月中或月底发工资,或将成为历史。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需要停工的,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硬性规定企业 薪酬支付日期 据了解,现行相关法规对于按月支付工资的时间,没有硬性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则硬性规定企业薪酬的支付日期,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 对于上述规定,省人社厅解释称: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对于企业来说,“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今后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不仅要被追讨薪酬,向被欠薪员工支付赔偿金,还要面临着罚款。 “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若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2个月以上等5种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拖欠工资的认定上,“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暴雨红色预警 停工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一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不过,在欠薪保障基金方面,深圳先行一步。 据悉,2008年深圳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修订,规定欠薪保障企业每年缴纳400元欠薪保障费。这部分费用加上财政补贴与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共同构成欠薪保障基金,用于欠薪垫付。市人社局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至2014年,深圳共运用欠保基金垫付欠薪299宗,涉及员工2 万人,垫付金额98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