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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怎么报名?

95 2023-08-08 06:30 admin

一、农村基层干部怎么报名?

村官报名入口一般为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人事考试网。

村官考试报名方式:规模大的一般采取网络报名,网络报名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网上提交报考申请、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现场确认。通常人数少则现场报名或者提交指定材料发送至公告提及的报名邮箱。

二、如何当好农村基层干部?

,它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 。概括地说就是在工作上不断创新,业务上精益求精,作风上求真务实,生活上廉洁奉公, 同时还要不断地充实自我。当好一名基层干部,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要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和党性修养,要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坚定政治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权力与权益的关系,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尽职尽责。

不断地实现知识的更新,提高综合知识水平,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某。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责任,把恪尽职守始终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个人的正当权益,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奉献精神。要依法依章办事,要从总体上把握各项工作,明确本部门的职能和特点,并尽己所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当好一名基层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培养高尚的道德品格;古人云:“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所有这些,都说明,良好的道德品质是领导干部成功的保证。加强综合能力的培养锻炼,提升全面的自身素质,与群众联系时要学会换位思考,以情动人,要尊重群众,要会做人,要与人为善,待人从宽,和大众可以打成一片。

要做到以事实说话,以理服人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反省,达到自我约束,自我提高。 做好一名基层干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我认为责任是我们应该具备的最基本而又是最重要的素质。有责任心就会有战胜困难履行职责的强烈的使命感,就会有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的强大动力,就会不断进取,就会有勤奋工作的热情。

责任心就是工作能力,有强烈的责任心就会不讲价钱履行职责,就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信心,就会坚定决心并采取措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总之,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基层干部,就要时刻清楚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仅仅只是代表着你个人的行为,而是代表着整个公司的形象,只有当你把自身的管理潜能挖掘和发挥出来,才能为企业的发展真真正正地起到促进和推动的作用。

我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扮演好基层干部这一角色,就是以品格、知识、能力、感情、信仰等为基础,以综合素质和自身行为所形成或带来的吸引力及感召力,在具体工作中产生效果,发挥作用,得到领导的肯定与支持,群众的信赖与拥护。

三、农村基层干部日夜加班说说?

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是很辛苦的。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任务也是很繁重的,许多农村干部都会日夜加班,奋战在基层一线。农村基层干部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虽然每天工作日夜加班很辛苦,但是也得到了社会的尊重。是他们辛勤的劳动换来了百姓的幸福。

四、农村基层干部退休津贴找谁领?

农村基层干部退休津贴找镇人事办公事。农村干部作为国家的村党支部,在传达国家一系列文件,指示精神以外,协助镇长执行一系列工作落实,协调村民之间的矛盾,共同致富共同脱贫,村中一村之长,各负其责,办实事办真事,退休后直接上报镇政府领津贴。

五、农村基层干部超生的可以入党吗?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入党的可能性不大。

六、农村基层干部如何实现自我管理?

当前,针对改革发展新动向、社会治理新问题、人民群众新诉求,坚持基层群众唱“主角”,提升其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水平,同步完善其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能力,应成为推动基层治理重心下移的治本之策。

提升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水平,本质上是尊重群众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成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大受益者、积极参与者和最终评判者。基层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水平的高低,折射出基层治理的整体质效,反映出治理重心下移稳不稳、实不实。

下一步,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优势,让基层治理真正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八、农村基层干部职责履行若干规定共几版?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2011年5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基层干部歌词?

做个好党员,为人们服务,争取走进小康社会

十、基层干部职责?

基层干部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群众谋幸福,为群众谋合法利益。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屋就是这样的一根针,它连接着政策与群众,它贯穿着政策的落实、群众利益的获得的始终,它更体现在基层干部的一言一行中。

政策要落实到最基层,就需要基层干部对政策的知悉,熟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