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技能文职和专业技术文职区别?
"专业技能文职"和"专业技术文职"是两个不同的职业分类,它们在职责和要求上存在一些区别。
1. 专业技能文职:专业技能文职通常是指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从事文职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上级完成行政管理、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他们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文书处理和办公技能,如文件起草、公文写作、办公软件操作等。
2. 专业技术文职:专业技术文职则是指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从事某一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他们通常需要具备某一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信息技术等。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在专业领域内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管理和执行相关工作。
总的来说,专业技能文职更注重文书处理和行政事务,而专业技术文职则更注重某一专业领域的技术支持和执行工作。具体的职责和要求可能因组织和行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就业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兴趣、专业背景和职业发展目标来选择适合的职业方向。
二、文职干部专业技术军官的级别资历章怎么定的?
这个问题很有趣也很刁钻。
我猜你真正想问的是,为什么阎肃阎老明明是专业技术一级,却戴的五排正军级资历章。我们熟悉的专业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的对应关系不应该是:
专业技术一级对应军委委员;
专业技术二级对应大区正;
专业技术三级对应大区副;
专业技术四级对应正军;
专业技术五级对应副军;
专业技术六级对应正师;
专业技术七级对应副师;
……
专业技术十四级对应排职。
根据这个对应关系,阎老应该戴七排军委委员资历章啊。实际上以上的对应关系,只是工资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一级的职务工资享受军委委员级别。真正的对应关系如下:
专业技术一、二级对应正军;
专业技术三级对应副军级;
专业技术四、五级对应正师;
专业技术六级对应副师;
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七级对应副师,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七级对应正团;
专业技术八级对应正团;
……其余类推,专业技术十四对应排职。
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文职干部除了职务工资外的其他一切待遇,按照以上对应标准。所以阎老专业技术一级就是佩戴五排正军职资历章。
阎老的文职特级对应的是上将军衔工资待遇,文职特级对应上将;文职一级对应中将;二级对应少将;三级对应大校……一直到九级对应少尉。注意此对应关系,仅仅对应的是工资标准。
三、采购工程师的英文职位名称?
Sourcing Engineer这个用的多 补充:具体没什么区别,三个词都有用的,都是采购的意思。但是sourcing这个现在很流行(很多外企都用)。以前多用前两者,现在用也不算错
四、部队专业技术文职可以上下班吗?
可以呀!不过没有地方上班那么自由。
五、专业技术工程师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称评审管理法规,2018年8月1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基本信息
中文名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所属国家中国语言汉语
征求意见
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
重大贡献可直申高级
《规定》对申报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此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规定》提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学术造假纳入信用系统
《规定》明确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职称证书查验逐步开放
依据《规定》,职称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
《规定》提出,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1]
全文内容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评审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主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
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根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的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十八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的职称申报办法由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审核后,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告审核基本情况,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办事机构印章。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议组根据评审系列(专业)特点和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考察申报人员实际水平,并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初审必须有3名以上评审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评议组或负责初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和评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和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报人。
第三十条 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的,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委托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评审结果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重新进行考核、评审或确认。
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减少纸质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开通在线咨询、在线指导等线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现系统的省级集中部署和数据向上归集,促进职称评审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通过座谈、走访、查询档案、质询、约谈等形式定期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巡查,抽查、巡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评审结果无效;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停止开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同时废止。[2]
参考资料
六、2021文职专业技术岗什么时候考试?
经研究,2021年空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统一考试定于12月26日(周日)上午9时至11时复考(西安考场因疫情原因继续延期,具体复考时间另行通知)。
12月21日9时起在军队人才网开通准考证打印服务,前期未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后已遗失,或接到“因疫情防控需要调整考试地点”通知的考生,请于12月26日9时前登陆军队人才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原计划在大连、长春、徐州、金华、武汉、柳州6个城市参考的考生,准考证显示考试时间仍为10月31日,前期已打印准考证、且未接到考试地点调整通知的考生无需重新打印)。所有考生统一于12月26日(周日)上午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七、军队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主要是什么职位?
军队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主要分布在高教、护理、医技、药剂、图书、实验、工程、文艺等专业技术岗位。
一、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编制文职干部。
二、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三、文职干部的来源:
(1)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2)地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3)现役军官;
(4)地方专业技术干部。
四、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地方一般称"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初级;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副大军区职待遇、正军职待遇、副军职待遇、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类似于排职)。
五、专业技术军官军衔等级: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注:1988年,全军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2005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随后,军委批准下发《聘用文职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八、2023年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什么时候招考?
三月份。
根据军队文职官网发布的信息,今年技术岗位招收的人数有所增加,而考试的时间安排在了三月份,如果想要一次性通过的话还是得赶紧投入学习。
九、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在军队中从事技术研究、管理和指导的职位,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研究与创新
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的首要职责是进行技术研究与创新工作。通过对军事技术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创新和改进现有技术,提升军队作战能力和装备水平。在技术研究过程中,军队文职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实验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
2. 技术管理与指导
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还要承担技术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在军队中,有很多的技术任务需要进行管理和协调,军队文职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安排和调配技术资源,提高技术运行效率。同时,军队文职人员还需要对技术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技术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目标。
3. 专业培训与教育
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还涉及到专业培训与教育的工作。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军事装备的更新换代,军队文职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以适应新的技术要求和任务需求。因此,军队文职人员需要参与和组织各种专业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4. 技术评估与测试
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还需要进行技术评估与测试工作。对于新的技术装备和系统,军队文职人员需要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估和测试,以保证其安全可靠、性能优越。在评估和测试过程中,军队文职人员需要熟悉相关的测试方法和标准,进行严谨的测试和分析,提出科学的评估结论和建议。
5. 技术信息管理
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还承担着技术信息管理的职责。在技术工作中,涉及到大量的技术信息和数据,军队文职人员需要进行信息的整理、存储和管理。同时,军队文职人员还需要对技术信息进行分析和利用,为技术决策和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总之,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重大,涉及的范围广泛,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和团队合作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才能胜任和发展在军队文职专业技术岗位上。
十、文职助理工程师的发展前景?
这个前景不错啊,很快就可以考工程师,然后慢慢熬成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