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7月1日起,厦门市调整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1、厦门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由2014年度的5586元调整为6073元;2、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单位上限由2014年度的6983元调整为7592元。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仍为132元。4、个人公积金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6、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同缴存单位共同商议确定,但是不得超出政策规定的比例。5%≤一般企业≤1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3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8%)5%≤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