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单位当月人均工资除以30天,乘休假天数。法定生育假日规定: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检查15天;晚产假增加30天;剖宫产、会阴三度破裂增加产假15天。如果妇女在怀孕16周前流产,并且在非定点医院进行急诊,或者产假期间发生的产科并发症等治疗费用,按核定金额报销。异地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