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工资=税后工资+(税后工资-(1600+四金)*税率-速算扣除数)/(1-税率)
6000+[(6000-1600)*20%-375]/(1-20%)=6631.25(税前工资)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