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驶里程计算:
1、总质量1.8t以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
2、总质量1.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
3、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500000km。
4、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0000km。
5、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0000km。
按使用年限计算不予延长使用年限8年:
1、总质量1.8t(含1.8t)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2、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满8年的总质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轻型载货汽车。
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