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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253 2024-03-15 13:19 admin

一、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由主管单位评审。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然后报有相关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就可以了。主要的考核办法就是民主集中制。

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细则?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指标和权重,综合考虑个人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过程包括目标制定、定期评估和年度总结,通过定期面谈和评估表的方式进行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岗位晋升、奖惩、薪酬调整的依据,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推动单位整体发展。

三、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可以参考以下办法:

1.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 考核标准:根据派遣人员所从事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制定考核指标。

3. 考核程序:自上而下层层实施,考核对象的直线领导负责组织考核。

4. 考核评分:可以采取百分制或其他量化方法打分,明确量化考核结果。

5. 考核频次:可以每年1次,也可以实行季度考核、月度考核等。

6.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可以与派遣人员的用工、续签、奖惩挂钩。

7. 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向派遣员工公示。

8. 考核意见处理:允许派遣员工对考核结果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应及时处理。

希望这些考核办法的参考对事业单位制定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制度有所帮助。

五、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1999年事业单位年终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山东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职责,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

三类岗位均从德,勤,能,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标准,提出考核要求。

考核方式方面:考核方式也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聘期考核三种方式,全面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奖罚等挂钩。

八、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

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

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促进广西各类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改善,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背景和目的

事业单位是国家重要的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为了进一步提高广西事业单位的绩效和管理水平,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广西制定了相关的考核办法。

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1. 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创新;
  2.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和评估,增强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运营效率;
  4. 促进各类事业单位之间的比较和竞争,推动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

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工作绩效、行为规范、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工作绩效: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 行为规范: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估。
  • 服务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客户反馈等方式,对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进行评价。
  • 综合评价: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的评估结果,对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评价。

广西事业单位考核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式。定性评价主要通过专家评审、自我评估等方式进行,定量评价则通过数据统计和指标比较等方法进行。

三、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

广西事业单位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和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广西将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激励或者惩处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

对于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表彰奖金等;对于表现不佳的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降级等相应的惩罚,甚至追究责任。

四、监督和改进

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一方面,将加强对考核程序和结果的监督,防止人为操纵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将开展考核结果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总结

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通过科学公正的评价和奖惩机制,将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加努力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同时,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的实施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领导和指导,为事业单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广西事业单位考核办法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为广西的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十、安徽省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 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中职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考核原则  

1.主体性原则。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引导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

2.民主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学生、教师、家长等方面的意见,规范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3.导向性原则。坚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 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实效性原则。坚持典型引路、推动整体、讲求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解决突出问题。

三、考核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四、考核内容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

2.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育人为本、做人民满意教师的理念,勤奋工作,尽职尽责,静心教书,潜心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奉献与获得之间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认真完成备课、教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并积极承担教科研任务。不得未备课、无教案上课,不得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

3.关爱学生。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同时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注意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与尊严,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杜绝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注重学思结合,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良好品行,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塑造学生健全人格。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禁对学生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得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5.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严于律己,廉洁从教。具有良好的仪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在课堂上吸烟、接听手机;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饮酒、打牌、下棋、上网聊天或玩游戏;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得透露各类考试内容或组织、参与学生考试作弊;不得在招生、评估考核、职称评审、科研教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掌握先进教育教学方法,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潜心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及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要把“修身、敬业、爱生”作为自觉行为,通过教育叙事、师德反思、业务自传、校本研修等方式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二)制定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对照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上述考核内容,结合各类岗位特点和本校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及各类评议样表,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

(三)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1)自评。教师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一份师德自评总结。

(2)互评。以学科组或年级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互评。

(3)学生评。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评议打分;班主任在本班进行,任课教师由学校师德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对于小学低年级教师,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幼儿园教师不开展学生评议。

(4)家长评。由学校师德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确定等次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毁损学校名誉的;

3.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5.品行不端,歧视、侮辱学生的;

6.在工作岗位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

7.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8.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或者报刊的;

9.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

10.擅自停课、缺课或擅离职守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2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并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登记、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三)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的,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取消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八、考核时间

师德考核每年一次,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九、组织领导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把师德建设列为考评学校、考核学校班子和教职工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要以师德考核为抓手,建立宣传、教育、考核、监督与惩治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要对师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师德建设问题突出的学校和师德严重失范的教师坚决予以查处。

师德考核工作的重点在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师德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考核。在考核中要注意师德考核与绩效考核、教师管理的有机衔接,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师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