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不能作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不是盈利性单位。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否则,这些机构承担保证责任时,就要用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来偿还债务,这样的结果虽然保护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却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二、省政府机关幼儿园紫盈分院咋样?
我儿子在紫盈分园,我感觉还是不错的。 他原来在一个私立的大园,长春好多家连锁,收费也不低,结果我儿子去了三个月,每天去都哭,而且越来越甚,后来发展到看到那两个老师就情绪特别激动的大哭,直往我身上扑,每天早上我去送,心里都特别难受,我感觉孩子一定是在老师那里受到了什么委屈或可怕的遭遇,要不不会反应那么强烈!而且感觉吃不饱,晚上放学我们接到家,孩子进屋什么都吃,有时候接的早,3.30吃饭,4点接到家也会到处找东西吃。 后来我给转到了紫盈分园,孩子去了一个月就适应了,现在很喜欢去,而且每天三顿饭都在园里吃,晚上也吃的很饱,有时回来给他东西吃,他说我不饿,我吃饱了,儿子去了两个月,胖了不少!而且老师很负责,我儿子自己已经能吃饭了,有时候老师看见他不愿意吃饭,还会喂他吃,而且一个老师喂不吃,换另一个,感觉对孩子很有耐心! 还有一点比较好的,就是感觉管理还是比较正规的,孩子每天早上入园时都要洗手测体温检查嗓子,比之前那个园管理强多了。 就是一点我感觉不好,也许是公立园都是这种模式吧,感觉像乱收费似的,除了管理费以外,会有一些识字班、数数班、班费反正各种名目的收费,我在想,难道他们不应该教识字和数数吗?这些也要收费的吗?如果说音乐和美术、舞蹈之类的要收费大家都能理解,识字和数数也要收费真有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充当保证人?
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否则,这些机构承担保证责任时,就要用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来偿还债务,这样的结果虽然保护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却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具有从事保证得行为能力,其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也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四、用于公益的财产能抵押吗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