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
(一)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规定执行。因工伤残人员,持《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决定书》到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6〕157号)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中1-5级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 工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程度(护理依赖)等级的鉴定;
(三) 医疗期延长的确认;
(四) 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 工伤是否旧伤复发的鉴定;
(六) 工伤认定复审鉴定;
(七) 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八)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九) 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伤残、因病(非因工)经治疗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被鉴定人单位委托书;
2.被鉴定人申请书;
3.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4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二)申请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工伤认定决定书;
2.市伤残鉴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三)申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申请因精神病丧失工作能力程度鉴定的,应提供市级以上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诊断结论。
1.患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确诊病史;
2.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者,还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确诊病史。
(四)市伤残鉴定办公室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1-5级,需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的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
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满1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鉴定。复审鉴定程序标准与首次鉴定的程序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材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发给伤残鉴定通知书。
(二)材料不完整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齐全部材料。材料补齐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在上述期限内无法补齐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第二十四条 被鉴定人应持伤残鉴定通知书按所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鉴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提前提交书面延期鉴定申请,经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批准可延期进行鉴定。申请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收到伤残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委员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
第二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补齐材料,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60日内将有关材料补齐提交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鉴定。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批准,延期进行鉴定。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伤残鉴定时限内。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工伤医疗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最长的医疗期为准,各受损部位医疗期时间不得累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申请鉴定。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工伤医疗期满,但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提前向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由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在工伤医疗期内确认是否延长。
第二十九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应当根据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意见,自收到伤残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伤残鉴定结论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对市伤残鉴定办公室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办公室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