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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事业单位公积金有多?

192 2023-10-31 00:04 admin

一、淮北事业单位公积金有多?

  公务员一般按照工资比例12%扣缴纳。  一般情况下公积金只能单位缴纳,个人无法缴纳,直接从工资扣除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这个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缴纳的比例是5%-12%,用人单位可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最常见的是8%。公司和个人是按1:1的比例等额供款,也就是说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

二、淮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流程?

退休表,身份证,公章,劳动局!

三、淮北市事业单位有哪些?

淮北市事业单位有:淮北市第一实验小学,淮北市第一实验中学,淮北市第一中学,淮北市园林管理局,淮北市城管局,淮北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淮北市建设和城乡管理局,淮北市环卫处,淮北市相山公园管理所,淮北市统计局,淮北市税务局,淮北市水务局,淮北市公路局等。

四、2015年淮北市小麦收割时间?

淮北收麦子最佳时间在6月上旬。这时候正是收麦子的最佳时候。淮北地区普通种植冬少麦,冬小麦为秋末冬初播种夏天收割。冬小麦一般在国庆节左右播种,下一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收割。小麦的收割期各地不同,根据各地气温不同、品种成熟期早晚而定。

五、淮北市购房契税补贴政策2015?

淮北市2015年是房地产市场最红火的一年,成交量创历史新高。2015年购房契税补贴政策由政府定价,80平米以下补贴2000元,100平米以下补贴3000元,100平米以上补贴4000元。别墅不享受补贴政策。

六、淮北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聘任流程?

事业单位聘任副高,首先要通过评审或者考试,取得副高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如果所在工作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有副高职称空缺岗位,经过事业单位内部竞聘,领导研究,公示,工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上报人社局核准审批,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晋升和工资调整。

七、淮北市直事业单位有哪些?

淮北市直事业单位分别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人力和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养老和失业工伤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淮北市企业离退休管理中心、淮北市劳动监察支队;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中心、淮北市环境监查支队;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下属:市园林局、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相山公园风景管理处、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等100多家事业单位。

八、2015苏州昆山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具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户籍要求详见《2015年昆山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  (三)学历条件为本科、硕士研究生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79年06月22日以后出生)。具有与招聘岗位相匹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4年06月22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与招聘岗位相匹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1969年06月22日以后出生)。  (四)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5年06月22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3年06月22日前,且以社保缴费清单为准,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在部队服役期间的经历也视为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九、淮北濉溪县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网上资料比较多,但是特别针对省份县级的比较少,建议你可以根据公告考试内容,参考一下类似的试题做一下

十、2015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