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档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和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目标考核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访和信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依法行政综合协调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权力的梳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综合调研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局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规划统计与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和促进创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市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担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人才开发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管理;拟订全市企樱纯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属企事业单位、在连部省属单位人员调配事宜。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经营管理人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策;管理企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承担市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划、标准;依法审查、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并指导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各种职称、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资格审核;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专家处
拟订全市专家及高层次脊坦咐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规划,负责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划,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申报、审核等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编制事业单位招考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十)公务员局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考试录用、聘用、登记、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调任转任、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轮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规定;承担全市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负责科以下干部出国(境)政审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拟订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审核备案工作。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全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市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方案。
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五)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健身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拟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组织工伤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在连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中央、省和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调查研究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活动。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