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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满前12个月补偿金怎么算?

117 2023-10-11 15:12 admi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用词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出勤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司法实践中,有不一样的裁判观点。

第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应以病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理由主要是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将“应得工资”理解为劳动者在具备正常的劳动条件下通过正常劳动所获的工资,而非病假工资,较为合理,且符合公平原则,以及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等。

第二种裁判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字面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虑是否为病假期间的工资。

个人同意第一种裁判观点;我承办的案件中,也是按第一种观点进行判决;结合我查询的案例,大多与第一种裁判观点持一致意见。所以,建议: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以病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而且这十二个月按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计算。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就看法院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