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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的自收自支类人员如何改革?

175 2023-09-08 08:44 admin

行政、事业单位内的自收自支类人员如何改革?

行政单位不可能存在事业编制,事业单位随着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也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1、行政单位不允许存在事业编制。行政单位中,干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工人使用的是工勤编制,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分别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不允许出现混岗混编现象。即行政单位不能使用事业编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机关事业编”。如果因职能需要与编制增长衔接不上,出现混编现象,必须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过程中予以解决。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将超编人员调动到其他单位任职。

2、事业单位也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编制。按照财政供养渠道和方式,事业单位分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对应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同样,这三种类型的事业编制也不能混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因此,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自收自支类编制。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属于地方政府设置的备案类编制类型,国务院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各地要将“擅自增加的编制类型”整改到位。因此,最晚截止2019年6月底,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将全面取消。

事业单位不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因此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类编制;行政机关更没有经营或者收费职能,也不可能存在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原来使用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的人员,如果是招录或者过去遗留的分配人员,将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就职。如果是合同类管理人员,则随企改制,或者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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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工作程序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二)制定分类方案。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分类。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省(区、市)要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