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基本范围由国家法律规定,保密法第九条根据国家秘密的主要产生领域,对国家秘密作了7大类划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该条规定同时指出:“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规定,既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以继承和发展了确定国家秘密的传统做法,同时也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立法经验。
一是把国家秘密严格限制在国家政治安全、国防和军事安全、外交和外事活动安全等国家重大事务方面,这些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应当列入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二是统筹考虑国家事务和政党事务的关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国家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实际上就是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是直接参与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政治力量,参政党的秘密中符合国家秘密构成要素的事项,应当作为国家秘密,列入保密事项范围。
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具有公开性、高度概括性和相对稳定性特点。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为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是具有法律宣示意义,即向社会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存在于哪些领域,任何侵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为公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