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试用期内被辞退
要支付你工资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也
二、试用期辞退
1、如果你签了个人辞职书:就是你有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合同了:这样的情况,公司只需给你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你经济补偿。这是你的本意吗? 2、如果你不签: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1)如果公司有这样的证据:公司是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要给你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你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此时,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给你经济补偿金的【2倍】作为赔偿,即:在你工作不满3个月时,除给你应得的实际工资外,还应给你一个月的赔偿金。 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上可知:劳动者依据第37条自己主动在试用期内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据第39条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金】 (4)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5)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具体规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时对相应职位的要求 2、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经培训、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等等
三、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注意事项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注意事项:(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四、关于试用期被辞退
试用期间双方均可辞工,不支付任何补偿。你只有离开了。
五、事业单位试用期辞职要不要承担违约金?如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试用期辞职不受承担违约金的。人事局所说的不满五年交三万,是指试用合格后工作不满五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辞退你的,如果对方辞退你也不必付违约金。档案在你们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可以转人事局托管。反正你与人事局有过合同的,转档案不是问题,如果你想找到合适的单位再转档案,也可以,根据我的分析,你的档案应当就在人事局,因此,档案暂时扔在事业单位也没关系,但要求调到人事局,如果它不肯,你就找人事局咨询如何处理,是不是可以托管,人事局肯定会告诉你答案的。你和人事局签协议,你所说的事业单位可能是人力资源性质的事业单位,人事局应当是它的主管部门。因此,你也不便得罪人事局,如果事业单位不同意你辞职,你要防止拖着拖着就过了试用期,因此,一旦决定辞职立即书面特快寄给单位领导。如果当面提交,领导可能说没收到你辞职报告,因为领导知道你想跑,拖着你想你上交三万,你就哭笑不得了。试用期辞职是不用领导审批的,辞职应说明理由,是无法胜任工作,对所任工作缺乏认同感、归属感,可不要说看上了其他的好单位。单位方的同意只是被动接受,不是他不同意,你就不能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