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工资由什么组成
事业单位改革后实行的是“三元结构”工资制,三元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岗位绩效。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这部分全国统一。
2、津贴补贴:像职务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信费、防暑降温、独生子女、副食补贴
等等;这部分因政策和资金的来源不同,有国家制定、省制定、行业制定、
单位制定的,都可以归到这一类里。所以你问十个人,可能会得到十种答案。
3、岗位绩效:岗位工资+绩效奖金,这部分国家现在正在开始规范,目标在于达到按岗取酬,
按业绩取酬。
事业单位的工资按不同类别的岗位还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类三个序列,结构和上面
相同。
二、请教补发工资问题!!!!
希望对你有帮助!
是可以在人事局继续拿10个月的基本工资,如果不发可以到当地劳动局进行直接仲裁。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且每周至少要休息一天,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对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要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是在法定休假节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在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1.5倍来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2倍来支付加班工资,但若安排了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因为《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加班应该支付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3倍,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但必须比法律规定的更高。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发放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
三、《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中的“其他个人收入”有那些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第四条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
在“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
第六条 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3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7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
第七条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