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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是怎么调整的方法

198 2023-05-01 12:53 admin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是怎么调整的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国家共出台了四项政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从今年起执行年终次性奖金政策;四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其与我省相关前三项。

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采取办法:50元用于增加基础工资,另50元用于调整级别工资,基础工资由现行每月180元提高230元,级别工资由现行十五级至级,每人每月85元-720元,提高115元-1166元,十五级至级公务员两项合计增资额高496元,低80元,调整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三项之和)2251元,低395元。

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奖金部分,按照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标准,大体参考机关同职务人员增资水平相应调整,其固定部分标准和活部分水平其固定部分按增资额70%,增加活部分按国家规定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资额足100元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时间界限和增资办法、及数额方面,有明确规定2001年1月1日对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离退休年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除外)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我省还进行了进步细化,对离退休人员离休时,有职务按照同职务、同条件、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二离休时没有职务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按每月100元增加离退休费;退休时没有职务退休人员按每月80元,增加退休费。三符合享受每月增发至二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次增加离退休费作计发至二月生活补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调资方案明确规定了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次性奖金政策,年终次性奖金发放对象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上人员奖金标准。当年12月份本人基本工资由于今年年度考核要明年才能完成因此文件规定今年奖金明年1月兑现。

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

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分为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按第一款第1、3、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

1、按第1项和第2项中的(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

2、按第2项中的(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上述第一条第1、3、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一、适用范围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