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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47 2025-01-07 03:32 回车巷人才网

一、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注:第九条对此有解释)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注:第九条对此有解释)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注:第九条对此有解释)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注:第十条对此有解释)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注:第十条对此有解释)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和内容因国有企业所在地不同以及企业性质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讲,企业章程是规范企业内部治理和经营行为的重要规章制度,国有企业章程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

章程的组成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有权结构、管理架构、财务制度等;

章程对企业领导班子和员工权利、义务的界定;

章程的执行、监督和评估等。

这些具体细节可能因为国有企业所在地区、行业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的操作。

三、国有企业收益管理办法?

1.笔笔收入当天打入公户

2.不能坐支(收入不存银行直接支出)

四、国有企业编制管理办法?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问题,就是编制问题,只有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才有编制使用问题。

党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无论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统一由中共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控制使用。

国有企业不仅是现在,就是以前,历史上从来没有实行过编制管理。

五、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办法如下:

一,采购数量确定。消耗规律比较稳定的物资按上年实际发生数量乘以比例数值计算,比例数值不得低于60%,其他用料以预算数量为准。对于消耗规律不稳定的经营性物资,可以确定采购数量区间,但最高采购数量不得高于最低采购数量50%。

二,以下物资不纳入公开采购:

1.线路、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采购;

2.用于销售目的的在产品、半成品、委托代销品等;

3.食品、农资等农副产品收购和采购;

4.涉及核心产品配方的辅料采购;

5.工程设计、测绘、监理、咨询等业务外包采购。

6.救灾抢险物资采购。本着就近就地原则办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7.因工期紧急或其他因素而不能实施公开采购的,需上报局集团公司物资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x公司集团或子分公司按权限组织采购。

8.使用各种款源购买的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网上选购计划由本单位自行提报、选购及结算。

9.其他经局集团公司批准不纳入公开采购的物资。

六、民营企业高管退休管理办法

对于民营企业的高管退休管理办法,一般由公司自行制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退休年龄:公司会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设定退休年龄。对于高管来说,退休年龄可能会比一般员工要高一些,例如 60 岁或 65 岁。

2. 退休金:退休金的计算方式和金额由公司决定。一些公司可能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职位、薪水等因素来计算退休金。

3. 退休福利:除了退休金外,公司还可能提供其他退休福利,如医疗保险、节假日慰问金等。

4. 退休程序:公司会制定一套退休程序,包括退休申请、审批、退休手续办理等环节。

5. 退休后的工作和生活:一些公司可能会为退休高管提供一些兼职或顾问工作,以充分利用他们的经验和技能。同时,公司也可能会组织一些活动,帮助退休高管更好地融入退休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退休管理办法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因此,最好咨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具体的退休管理办法。

七、国有企业高管购买股票:合规与利益的平衡

国有企业高管购买股票的背景

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购买股票成为了热门话题。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他们在购买公司股票时既要考虑合规性,又要兼顾对公司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国有企业高管购买股票的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高管在购买公司股票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首先,他们必须在合法的时间窗口内购买,且需在向公众披露信息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交易。其次,高管需遵循内幕交易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国有企业高管购买股票的利益与风险

高管购买公司股票既有利益,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购买股票可以表达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也能分享公司业绩增长所带来的收益。然而,股票市场波动风险较大,高管需谨慎把握购买时机,避免造成财务损失。

国有企业高管购买股票的合规建议

为了保证合规性,国有企业高管在购买股票时应当秉持诚实、守法的原则。同时,建议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对高管购买股票进行严格审核,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潜在的违规风险。

结语

国有企业高管购买股票是一项需要谨慎对待的行为,他们需要在合规与利益之间平衡取舍。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个人与公司利益的双赢。

感谢阅读本文,相信通过本文可以更好地理解国有企业高管购买股票的合规与利益的平衡。

八、乡镇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发展乡镇企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

第七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

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九、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国有企业,股票,市值管理办法?

引入战略投资资本,通过兼并重组,整体上市,规范运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