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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对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197 2024-12-04 13:06 回车巷人才网

一、什么时候对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自2011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发布、修订了公允价值计量、合并财务报表等一系列准则,发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一轮变革。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2012年发布了一系列准则征求意见稿后,于2014年正式修订了五项、新增了三项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了一项准则解释,并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表述。

二、海交法修订对海事监管的影响?

整体提升了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要求,丰富完善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细化了船舶航行的安全规则,并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国际制度全面接轨,畅通船舶航行,“让3万余艘在中国登记注册的船舶航行更安全,让海上交通治理体系更成熟。”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新增了海事劳工证书许可、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国内法律,更为有效地维护船员权益,必将为80多万远航的海员更加体面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刑法修订增加条款对旧案件影响?

在刑法修正案出台后,增加的条文能否用来处理修正案生效前的案件

这涉及到我国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在原则上是没有溯及力的。但当新法比旧法对于同一罪名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在新法生效前已判决的案件,适用新法生效前的旧法

四、新修订与新增的会计准则有哪些?

主要修改内容为:

(1)《存货》:

取消后进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进计划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本次准则体系建设中,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尽可能与IFRS保持一致。

(2)《借款费用》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

A、 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

B、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这与IFRS仅在合并报表中使用权益法不同,可称为“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准则同时管到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是报表列报,IASB对此也已认同。

(4) 固定资产准则。基本变化不大,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由于目前尚难直接借鉴和全面引进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经与IASB协调,要求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确定方法。

(5) 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部门反对。

(6)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考虑到目前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对此IASB表示,因美国准则也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所以他们将与美国方面协调此问题)。

(7)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财政部的观点也是谨慎使用公允价值,但在准则中不能排除公允价值的使用,这与IAS40以公允价值为主导还是有差异的,但IASB也已表示认可。

(8) 职工薪酬准则。对应于IAS19,职工薪酬也就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该准则规范的内容与现行政策基本比较接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定稿可能会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在准则中也有规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试运行企业年金。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9)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0) 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参照IAS12的规定,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11)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2) 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与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IFRS中尚无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看待。

(13)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4) 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该准则的制定背景是:继续沿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已不能满足要求。本准则借鉴IAS33的规定,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同于证监会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面直接披露EPS数值。

(1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IASB表示对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问题将在IASB下次理事会会议上作专题研究,并且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捐赠与补助视同国家投资等目前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国的帮助。

(16) 捐赠与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

(17) 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五、2021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确定的关键会计计量属性包含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其中最大的改变是,比较全方面地导人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依据目前市场情况对资产和负债的真实经济价值进行计量,立即反应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改变,并在收益中得到表现。这么能愈加真实、公允地揭示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情况和风险管理节化信息,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产生主动的影响。

  一、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企业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表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实状况,此次准则体系中关键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取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着眼于交易的现在和未来,能够真实地反应收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正确披露企业的经营业绩,并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议,所以,采取公允价值是合理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必定要求。

  1 公允价值的应用更能表现收入和支出的配比关系。

  公允价值在收入确定中的应用使得本期利润更能正确清楚地披露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在本期真正实现的价值,从而反应出企业当期的收益情况,在和其它的成本费用支出相配比后,能够更明确的发觉汇报当期收入和支出的配比关系,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分析成本利润水平,针对详细情况制订对应的成本管理方案,发觉扩大销路的路径;有利于投资者愈加了解其所投资企业的赢利能力、经营情况和投资风险和内在酬劳大小等,为下一步的投资决议提供愈加具体、相关的会计信息;有利于债权人明确木金的安全程度,放心地将资金投资于本企业,同时依据情况给一定的优惠等。

  2 公允价值的应用有利于正确了解利润波动和企业风险。

  并非全部的波动全部对企业意味着相同的风险。已经实现的、已经收到现金的利润大幅下滑通常意味着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加。不过,假如仅持产损失增加,可能只意味着企业立即清算价值的下降,并无须然意味着企业未来经营损失会上升,因为这部分资产的价值依然可能在未来回升,损失并不一定真实发生;在另一方而,会计上和税法上有关利润的计算逐步分离,使得税收和会计利润的关系逐步下降,税收风险也基础不受持产损失的影响。所以,简单地惧怕利润波动的心理、和机械地将利润波动和企业风险联络在一起认识,全部失之偏颇。

  3 能够提升财务信息的决议有用性。

  当价格上涨时,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资产负债表中,除货币性项同外,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全部会被低估,这种报表不能揭示企业真实的财务情况,对决议可能不相关甚至无用;而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相比,能正确地披露企业取得的现金流量,更确切地反应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负担的财务风险,能为信息使用者的经营、决议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4 有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全。

  采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符合实物资本维护的理论。根据此理论,企业对在生产过程中花费的生产能力必需回购,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假如采取历史成本计量,则计量得出的金额在物价上涨的经济环境中,将不能购回原来对应规模的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进行;而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时,尤其是在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各要素的价值表现能够不停地反应现实中改变了的资产价值,从而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实物升产能力,更加好地保全企业资本。

  5 公允价值的合理利用,有赖于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企业治理简单地说就是处理企业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的上市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全部者缺位造成上市企业内部人控制程度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降低了资本使用效率。所以,完善中国企业的治理结构,让更多的投资者参加到资本市场,实现产权多元化以弱化内部人控制程度。只有这么,才是公允价值能在中国合理利用的根本确保。

  6 公允价值的启用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公允价值确实认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以成熟发达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的。将公允价值引入到会计准则体系中,更能直接而客观地反应企业资产的价值,并保持“随行就市”,从而极大地确保了企业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其资产账而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转让非现会资产的方法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利得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资产转让损益;对于套期业务,确定浮动盈亏,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应相关套期合约的公允价值,以帮助投资者更有效地把握企业在套期业务上面临的风险。

  二、新会计准则为企业的可连续发展提供了合理的会计政策的条件

  新准则还有一个很大的改变,就是从重视眼前利润跨越到重视长远的可连续发展

六、港股新政策:解读会计准则变化对投资的影响

港股新政策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这些政策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最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布了一系列新的会计准则,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这些变化对投资者和企业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SFC发布的新准则,相关公司将需要对财务报表进行更为详尽的信息披露,并提供更透明的财务信息。这些信息披露要求涉及财务风险、资金流动、公司治理及其他方面的重要信息。此外,新准则还明确了相关公司对外界披露信息的时间要求和格式规范。

影响投资的因素

这些新政策实施后,投资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相关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投资者将可以更清晰地评估公司的风险,并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做出更为准确的预测。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也将推动公司更加注重提升自身的治理水平。

挑战与机遇

尽管新政策将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但这也将成为公司提升自身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契机。遵守新准则可能需要一定的成本和人力投入,但对于长远发展和吸引更多投资者而言,这将是值得的。同时,这也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为市场注入更多活力和资金。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本文对港股新准则的解读,您能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政策对投资的影响,对未来的投资决策有所帮助。

七、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对食品行业有何影响?

你好,首先感谢各位的关注,现在就今年4月开始可以办理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类目的工商备案,请教大家。

坐标广州海珠区,自运营做吐司、糕点的网店,店铺是从2021年7月底份开始办理各种资质。到2021年7月29日街道工商所告知从即日起,国家规定不再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统一改为备案制,何时可以备案另行通知。因此我店从2021年11月入住拼多多等平台还可以通过出示公文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各平台审查营业执照和相关公文后允许入驻。

之后我们一直关注何时备案,时间也来到2022年3月,代办资质的合作商声称没有接到海珠区政务办和街道工商所的通知可以备案,我们满心以为还没下文。然而到了8月份,同事却找到了一份名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这份在3月18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的文章,详细告知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细节然后文中声明备案动作从4月19日生效,明文规定备案在生效后要30天内完成办理。

按一般理解,从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发文到执行流程,需要1-2个月。但从4月到8月,街道工商所却没有任何通知和提示要求街道内的商户抓紧时间办理这种备案。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时间上的延误,导致运营到现在的网店在2022年8月份才知道可以备案,然后我亲自办理,在2022年8月3日才完成备案。

现在最大的问题来了,如果按公文的内容,这个备案应该就是食品经营许可的证照替代品,现在这样没有按规定时间备案,那么我们算不算无证经营?如果说算,那么公文上说的不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出现逻辑冲突;如果说不算,那么我们事实上已错过了法定的备案时间,会招致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特意搜索了一下,根据海南省食安协的文章《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 , 应如何理解?》观点,这种针对性的行政备案,”备案”性质不是‘审批’不是“许可”,是为了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种方式。所以它不算是证件;此外,没有及时备案的处罚条款,也未见有对应的处罚措施和细则规定,属于有通知无罚则的情况。但实际上,这样的公文解读并不令人安心。

因为这事牵涉到《食安法》第84条,发现无证照(未按时备案也可能算是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并处货款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真的坐实了不按时备案/无证经营的事实,过百万的违法罚单真心不是我们小店家能承受得起的。

很少接触工商圈和食品安全圈,不理解其中的内情和利害关系,现在整个人真心很慌乱,恳请各位熟知内情的大牛不吝解答,谢谢。

八、民法典修订对房产继承产生了哪些影响?

引言

2021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全面修改后的民法典,其中包括对房产继承进行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修订对房产继承产生的影响,为读者提供了解相关法律的重要信息。

1. 独生子女继承权的取消

在新民法典中,独生子女将不再享有特殊的继承权。相反,法律将所有子女平等对待,不论其数量。这意味着,即使家庭有多个子女,他们在父母离世后将平等地分享房产继承权。

2. 配偶继承权的增强

新民法典增加了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力度。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离世,另一方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无论有无子女。这意味着,配偶将更容易继承离世配偶的房产,并获得相应的财产权益。

3. 父母继承权的优先顺序

原来的继承法中,父母与配偶的继承权平等,但民法典修订后,改变了这一顺序。根据新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既有配偶又有父母,在继承房产时,父母将优先于配偶享有继承权。这一变化对于一些家庭来说可能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4. 其他相关变化

除了上述变化外,民法典还对继承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修改。例如,法律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益保护措施,同时也明确了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等。这些变化都对房产继承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结论

2021年的民法典对房产继承产生了诸多变化,其中取消独生子女继承权、增强配偶继承权、调整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等是最为重要的。这些变化使得我国的继承法更加平等和公正,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有关房产继承的人士来说,了解和遵守新的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本文能够对您了解民法典修订对房产继承的影响起到一定的帮助。

九、2007年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历程?

2006 年2 月15 日,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发布会,共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和48 项审计准则,并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研究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投资者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归纳总结了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希望能对业界有所帮助。

十、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核算有哪些影响呢?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影响: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有利于企业加强存货管理,对企业的资产(增加资产)和利润(增加利润)会产生影响;

2、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影响:真实反映存货流转;

3、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影响:统一规范商品流通企业与其他企业成本核算范围,有助于进行不同企业、行业间的数据比较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