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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保护后的流程?

291 2024-11-13 02:23 回车巷人才网

一、申请破产保护后的流程?

申请破产保护的程序有: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二、培训后企业破产了

培训后企业破产了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不断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来保持竞争力。因此,培训已成为许多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有时即使经过精心设计和实施的培训计划,企业仍可能面临破产的危机。

企业面临破产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外部因素导致的,如经济不景气、市场竞争激烈等;有些则是内部问题,如管理不善、成本控制不力等。培训计划的失败可能是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问题之一。

培训计划的目标与效果

一个成功的培训计划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和评估效果的机制。在制定培训计划时,企业需要考虑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发展战略,确保培训内容与企业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提升专业技能,增强工作表现和创新能力,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因此,企业在设计培训计划时应该注重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确保员工能够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培训计划的失败原因

培训计划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包括培训内容不实用、培训方式单一、培训目标不清晰等。如果培训计划的设计不合理,可能导致员工学习效果不佳,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另外,企业在培训后未能提供有效的跟踪和支持,使得员工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也是导致培训计划失败的原因之一。培训计划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培训内容和方式,还取决于企业在培训后的跟进和支持措施。

如何避免培训计划失败

要避免培训计划失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确保培训计划与企业整体战略保持一致。培训计划应该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契合,能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
  • 重视培训评估和反馈。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培训评估机制,及时获取培训效果的反馈,并根据反馈结果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 提供有效的跟踪和支持。企业在培训后应该给予员工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他们将所学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企业可以通过奖励机制、晋升机会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提高培训的效果。

结语

培训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要确保培训计划的成功并非易事。企业需要认识到培训计划的重要性,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机制,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竞争力。

只有通过有效的培训,企业才能不断创新,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在设计和实施培训计划时务必慎重,确保所有的培训活动能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避免出现培训后企业破产的局面。

三、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怎样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5646330》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一、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三、 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五、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四、企业破产重组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追偿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企业破产重整时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

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

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破产企业后的无产权公房拆迁后如何补偿?

由于是公房,单位职工对其并不拥有产权,因此无法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获得补偿。

但是,依照破产法的有关政策精神,企业破产尤其是国企,对待其内部员工的拆迁补偿安置应当有相应的方案或办法,具体请到当地的发改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六、破产重整后,企业还能继续经营吗?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诉讼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七、企业破产注销后档案放哪里?

企业人事档案一般是托管在“劳动人事托管中心”,可以先去市(区)人事托管中心看看。如果没有,可在破产企业档案已经移交档案局的情况下,去市(区)档案局查询。人事档案是记录个人信息的重要材料,对于我们参加工作是相当重要的,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重视人事档案,企业要保管好员工的个人档案。

八、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九、破产重组的企业倒闭后职工怎么处理?

  【破产 重整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破产重组,未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可以继续履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安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十、企业破产重整后职工的股份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由发起人以及出资人出资形成公司的资本金,必须以《招股说明书》规范。

企业破产重组,在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如果有剩余资产,归全体出资人共同所有,按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获得资产所有权比例。

股东持有的资产权(股权),根据公司章程,可以在原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以作为出资人投资重组后的公司,还可以转让给新公司的股东或者出资人。

无论哪种行为,都必须按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出资招股说明书要求进行。否则的话自己的权益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