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
随着中国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对于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支柱,其股权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战略和经济安全。因此,加强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的意义
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旨在提高企业管理者对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的认识和能力,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和竞争力。通过系统化的培训,能够帮助企业领导者更好地制定战略规划,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同时推动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的内容
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国有企业法律法规
-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与组织机构
- 国有企业治理架构
- 风险管理与监督机制
- 股权激励与员工激励
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的特点
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有其独特的特点:
-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 专业化的师资力量
- 针对性强,实用性强
- 关注领域最新动态
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的效果
经过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的企业,往往能够在股权管理方面取得显著的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内部决策更加科学化和有效化,企业对激励机制的运用更加灵活。这些都将有助于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展望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的未来
随着中国国有企业股权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也将朝着更加专业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未来的股权管理培训将更加贴近企业实际需求,更加注重创新与实践相结合。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持续的改进,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培训一定能够在中国企业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国资企发〔1994〕81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 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 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 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第八条 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
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行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九条 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十条 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权要按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肌。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 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
第十六条 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第十七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八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
第十九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 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
第二十二条 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二十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单方面向国有股持股单位报告应当向全体股东同时披露的重要信息。
公司的全体当选董事,不论是否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名,均应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
国有股股权行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国有股股权的收入、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五条 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收取,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单方面留归股份公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在股东大会决定送配股等事宜时,须从维护国有股利益出发,不得盲目赞成配股或放弃配股权;不得同意国有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它不规范、不公正的分配方案。
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小国有股权比例。
第二十八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策略及有关法规增购股份。
完成增购股份并增加国家股权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转让国家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四、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股配股权转让须遵从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股权转让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用于购买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配股或购入其他股权等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后,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股权比例收回剩余资产。
第五章 监督和制裁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有股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国家股权的管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包括终止授权或解除其被委托行使国家股股权的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规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流程是什么?
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到工商局进行注册变更。
注意事项:1、转让定价的公允性; 2、其他股东的收购优先权; 3、转让程序的合法性
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企业管理股权培训
企业管理股权培训是现代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管理者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以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而股权培训作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需要引起重视和投入。
为什么企业管理股权培训至关重要?
企业管理股权培训不仅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所有权、支持公司发展战略,还可以提高参与者的管理技能和知识水平。当企业管理者具备了更全面的股权知识和技能时,可以更好地制定和执行相关决策,从而推动企业发展。
此外,企业管理股权培训还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了解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与运作,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绩效,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股权激励,员工可以与企业共同成长,实现共赢局面。
如何开展企业管理股权培训?
开展企业管理股权培训时,首先需要制定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设计相关的培训课程,包括股权知识、股权激励设计、企业管理实践等方面内容。
其次,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和形式。可以通过邀请专业讲师进行线下培训,也可以选择在线学习平台进行远程培训。同时,可以结合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增加培训的趣味性和实用性。
另外,企业管理股权培训应该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确保培训内容能够与企业现实需求紧密契合。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实战演练,帮助参与者更好地理解股权管理的重要性和实践技巧。
企业管理股权培训的益处:
- 提升管理水平:通过股权培训,管理者可以提升管理技能和知识水平,更好地应对日常管理挑战。
- 激励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能够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增强企业绩效。
- 促进企业发展:企业管理股权培训有助于推动企业发展,支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 增强竞争力:通过提升管理水平和激励员工,企业能够增强竞争力,抢占市场先机。
企业管理股权培训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开展有效的股权培训,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成长,共同实现更好的发展目标。
五、国有企业股权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原则(投资的规定):
1,投资主体必须符合投资资格。
2,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3,必须符合企业的战略目标,本企业发展需要,主营业务方向。
4,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5,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6,新增的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达到控股。
七、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培训
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培训的重要性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作为国有企业,提升绩效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绩效管理不仅关乎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利润增长,更关系到员工的激励和发展。有效的绩效管理可以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实现战略目标,提高整体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培训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通常面临着管理机制不灵活、员工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通过专业的绩效管理培训,可以帮助国有企业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绩效水平。
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培训的内容
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绩效评估标准和方法。
- 绩效目标设定: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确保员工工作的明确性和可衡量性。
- 激励机制设计:设计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 绩效考核方法:掌握各种绩效考核方法,如360度评估、绩效排名等。
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培训的效果评估
进行绩效管理培训后,如何评估培训效果至关重要。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 绩效改善情况:观察培训后企业绩效是否有所改善,如员工工作效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提高等。
- 员工反馈:收集员工对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反馈意见,了解培训效果。
- 企业经济效益:培训后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否有所提升,如利润增长、成本降低等。
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培训的未来发展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培训也将朝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培训将更加注重个性化需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精准定制培训方案,为国有企业提升绩效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八、国有企业管理创新 培训
国有企业管理创新培训的重要性与现状
国有企业管理创新培训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如何通过创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企业竞争力,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管理者关注的焦点。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在管理和运营方面存在着一些瓶颈和问题。为了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管理创新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管理创新培训的定义与特点
管理创新培训是指为国有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提供一系列培训课程,旨在引导他们更新管理理念、提升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发展。与传统的培训方式相比,管理创新培训更加注重培养管理者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帮助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机遇,应对挑战。
管理创新培训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注重实践性:管理创新培训更加注重实践操作,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帮助学员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 灵活多样:管理创新培训内容多样化,形式灵活多样,既有课堂培训,也有学习交流会、参观考察等形式。
- 持续性:管理创新培训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通过定期培训和学习交流,不断提升管理者和员工的能力和素质。
国有企业管理创新培训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管理创新培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升管理水平
通过管理创新培训,可以引导管理者更新管理理念,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提升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型升级。
激发创新活力
管理创新培训有助于激发企业内部员工的创新活力,培养团队协作意识,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企业持续创新发展。
增强核心竞争力
国有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培训,能够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应对外部挑战
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管理创新培训,国有企业能够及时调整策略,应对外部挑战,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
管理创新培训的实施策略
为了有效推进国有企业管理创新培训,需要制定合理有效的实施策略。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明确培训目标
在进行管理创新培训前,需明确培训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包括提升管理者的领导力、推动企业创新等方面,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量身定制培训方案
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量身定制管理创新培训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培训形式、培训周期等,确保培训内容与企业发展需求相契合。
多方合作共建共享
在管理创新培训过程中,可与行业协会、专业培训机构等多方合作,共建共享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外部优质培训资源,提升培训效果。
建立激励机制
为鼓励员工参与管理创新培训,可建立激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和晋升渠道,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结语
国有企业管理创新培训是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持续不断的管理创新培训,可以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激发创新活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应对外部挑战,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希望国有企业能够重视管理创新培训,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九、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核心?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核心:
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
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能够分享高风险经营带来的高收益,有利于刺激其潜力的发挥。这就会促使经营者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十、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法全文?
以下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暂行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活动,发挥股权市场的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改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股权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转让:
(一)全额出售国有企业股权,实现退出;
(二)出售国有企业部分股权,吸收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出售国有企业股权,解决企业内部产权层次过多、层次复杂的问题。
第三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当坚持“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股权转让程序
第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等情况,审批股权转让工作方案;
国资监管机构可将股权转让工作方案招标方式招标。
第五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报告;
(二)标的股权的基本情况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的股权比例和数量及条件;
(四)确定买受人的条件;
(五)股权转让的方式、方法及程序;
(六)成交后的过户等手续办理;
(七)股权转让过程的监督管理;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股权转让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商竞价、拍卖等方式。
第七条 股权招标的公开竞价和拍卖方式应当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告,并告知有意向的投资者。
第八条 股权招标的协商竞价方式,应当向所列有意向投资者发出竞价通知书。
第九条 股权转让的实际交付,在完成过户等手续后,由买受人向国有企业进行合法转让。
第三章 股权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权转让人有权:
(一)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要求买受人支付买卖价格。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人有义务:
(一)履行与买受人订立的协议和合同;
(二)及时将转让股权的有关情况向登记机关和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三)承担因违法转让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买受人有权:
(一)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利益;
(二)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三)合法继承或转让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第十三条 买受人有义务:
(一)购买股权的合法来源;
(二)依法履行股东的义务;
(三)遵守划拨、转让股权时约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保密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予处罚,恢复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因违法转让股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布线及电缆敷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规范中的 第十条 本规范施行后,原已制定的有关标准、规程与本规范不一致,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内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原《国有企业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