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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企业活动的监管?

66 2024-06-30 09:14 admin

一、国家对企业活动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可重点掌握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用。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开办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明确规定。

了解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

创业者以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时,应了解政府对于进入特殊行业或者进行特种经营时所设定的有关条件,了解从事哪些行业或服务另有规定,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机构领取哪些特种经营资质证或许可证等证照,以便提前准备

二、鲁信创投参股企业上市

鲁信创投参股企业上市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通过上市来扩大规模、提高知名度、增强竞争力。而作为一家知名的投资机构,鲁信创投参股的企业也纷纷选择上市这一途径来拓宽发展道路。本文将围绕鲁信创投参股企业上市这一话题,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及发展趋势。 一、鲁信创投简介 鲁信创投是一家知名的投资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快速发展。作为一家综合性投资机构,鲁信创投不仅关注传统产业,还积极布局新兴产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科技、新能源等领域。 二、参股企业上市原因 1. 扩大规模:上市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研发新产品、拓展市场等,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2. 提高知名度:上市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曝光机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3. 增强竞争力:上市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政策支持,从而增强其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三、参股企业上市的影响 1. 增加股东收益:上市可以使企业的股权价值得到提升,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的收益。 2. 促进企业发展:上市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从而支持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3. 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加可以推动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为更多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发展趋势 1. 互联网+领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领域将成为未来资本市场的重要发展方向。鲁信创投在互联网领域参股的企业将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 2. 绿色能源领域: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和政策的支持,绿色能源领域将成为未来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方向。鲁信创投在新能源领域参股的企业将有望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政策支持。 3. 创新型中小企业:未来资本市场将更加注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和发展,这些企业具有更高的成长性和市场潜力,将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鲁信创投将积极关注并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 总之,鲁信创投参股企业上市是其在投资领域布局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信鲁信创投将会在未来的投资领域取得更加辉煌的业绩。

三、电力监管机构如何对电力企业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四、自然人参股和企业参股的区别?

公司入股和个人入股的最大的区别公司入股为法人股东,个人入股属自然人股东。具体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入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入股,收到股利,只交个人所得税。

【2】公司可以委托代表参与参股公司事务,个人入股可以直接参与。

【3】在股权转让方面,需要投资方委托代表(加盖公司公章),个人入股,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只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

总而言之,公司入股相对手续多一些,个人入股手续少,从税的角度考虑,公司入股双重课税

五、交警对客运企业监管职责?

为切实防范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筹创城迎检、电动车登记挂牌攻坚等任务重的困难,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运输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车辆安全隐患、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缺失和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最大风险点,交警支队对客运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开展检查,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车辆进行“清零”,对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的驾驶人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督促企业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作为企业管理的第一要务,从内部安全管理入手,抓好日常管理,一是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始终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督查、严格奖罚。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制定长期、系统、正规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对驾驶人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行车教育,引导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杜绝交通违法。对经常违法的驾驶人进行单独“面对面”教育培训,做到行车前有教育,行车中有提醒,违法后有处罚。三是加强动态监管。确保GPS定位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有效,监控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发现违法问题及时通知纠正,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六、市场监管局对非公企业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局对非公企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局负责非公企业市场准入的审批和监管,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手续。

2.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非公企业进行日常市场监管,包括检查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等。

3.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局负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调查和处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4.质量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非公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5.信用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非公企业的信用评估和惩戒,维护社会诚信环境。

6.其他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还需要承担其他与市场监管相关的职责。

七、国有企业对参股公司需要审计吗?

国有企业对叁股企业是需要审计的。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时,需对该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周转水平等情况,根据核查结果来决定投资该企业是否可行,并确定投资价格。

八、国有、国有控投、国有参股企业的年度是不是必须审计?

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出据审计报告,相关文件可查看审计准则

九、监管口径对小微企业的定义?

是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和财务指标等方面进行划分和分类。一般来说,小微企业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业:规模较小、资金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规模较小、年度营业收入较低、资产规模较小等。监管机构通常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小微企业的具体定义。小微企业的定义主要基于以下首先,小微企业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需求与大型企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针对性的监管和支持政策。最后,明确小微企业的定义有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和把握不同规模企业的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措施,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小微企业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来确定。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成长,小微企业可能会逐渐发展壮大,需要适时调整其分类和监管口径。监管机构应密切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动态,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其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十、企业监管的任务?

企业监管是以企业的目标为导向,执行企业管理职能的系统活动,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就是综合的运用企业管理的各种职能的过程。企业管理必须承担和完成以下三项相关的重要任务。

(1) 企业取得经济效益。

  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必须用自己的经济成果为社会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作出贡献,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企业在社会上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是应当始终把经济上的成效放在首位,应当盈利。

    (2) 管好人,用好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管理好各种资源,其中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这是企业活力的源泉。企业管理要重视人的因素,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员工的智慧和创造力,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是,要使员工的工作富有活力,使员工有成就感,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得到相应的满足。

    (3) 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其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价值观、伦理道德、国家法律和社会期望,企业在为社会服务、创造经济成就的同时,还要承担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是要关注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并对社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