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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62 2024-01-25 09:10 admin

一、房屋租赁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有关附件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相关政策。1、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赁税收优惠(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精神,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延至2020年底)。  对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其中销售服务(含房产租赁)及无形资产收入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延至2020年底)。3、 军队出租房产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红利"应税项目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好的.

合伙企业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股权管理优势:由于合伙企业的设立运作是依据国家颁布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或《全体合伙人公约》,所以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均有成熟、稳定的法律关系支持.

企业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合伙制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这个方法掌握合伙企业的投票权.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0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2020年4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2020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延长4年。具体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哪些?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四、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我国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融资租赁作为当前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地位逐渐有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架势。谢邀,我只答国税涉及的两个税种吧。2015年开始,为了鼓励实体经济的发展,出了很多税收政策,营改增之后,一片减税降负的利好下,有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方面: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售后回租情况可参照《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参照《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单说就是三档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6%;不动产租赁服务10%;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6%。(今年的财税〔2018〕32号文整体调整了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起,将17%和11%调整为16%和10%)

几个可以参照的利好:1、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或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4、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5、环保设备税收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六、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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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造企业融资租赁流程规划?

一、项目初审

1.1向企业介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特征和优势。

1.2调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要求。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谈判,节省前期费用,承租人或出卖人首先要了解可以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原则。

1.3由准备承租的企业填写《租赁项目登记表》(或《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代替项目可研报告),租赁公司根据表内项目,按照项目评估条件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评估。

二、项目评估

2.1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得项目论证第一手资料。

2.2在租赁公司内部正式立项对,由市场人员撰写租赁项目评估暨申请报告。

2.3将评估报告交市场部主管、项目(独立)审查部门评审,决定项目取舍。

2.4将项目归档立案,以备今后对项目的进程和风险检测进行对比、控制和调整。

三、商务谈判

3.1谈判原则。商务谈判的条件一定要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条件对应,并且不能脱离租赁本质特征。要求承租人对供货商的选择务必货比三家,特别在售后服务方面对供货商要有严格的要求。租赁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企业以技术谈判为主双方在供货合同上签字,作为企业认可商务条件的依据。

3.2询价、比价。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双方共同掌握的供应商资料,向有关厂商发送询价单。对供货商的资信情况做充分的了解和调查,确定可能的合作对象。对拟合作的设备厂商至少要有三家在技术、价格、性能、科技含量、备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定最优厂商。

3.3商务谈判。租赁公司根据项目条件和企业协调制定基本的商务条件和谈判方案。租赁公司办理内部购置租赁物件申请文件。由评估小组对上述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批,选择合适的厂商,进行实地商务考察(如有必要),租赁三方当事人进行商务谈判。办理购货合同审批手续,申领购货合同号。如果租赁物件是从国外进口时,应由租赁公司向国家商务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租赁谈判

根据商务条件确认租赁条件:

4.1根据供货合同用款期,确定租赁合同起租日。没有宽限期的可以递交开证押金或直接付款日期为起租日即租赁开始日。有宽限期的以用款第一天为起租日,承租人希望以最后一次用款期为起租日的,需支付用款期额外利息或将利息摊入租赁成本。

4.2将所需要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费用记录概算成本作为计算租金的基础,当供货合同执行完毕后,调整概算成本为实际成本。

4.3根据当期的市场利率、加上合理利差确定租赁利率。

4.4根据折旧规定、设备使用寿命和最低租期的限制,确定租赁期和租赁资产余值。

4.5根据可行性报告的创造利润能力,通过租金测算,调整、确定每期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6承租人取得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如有必要)。

4.7承租人到当地办理偿还外汇租金的换汇手续(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以人民币结算,则无必要)。

4.8签定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

4.9办理租赁合同审批手续,申请租赁合同号,批准后对外签字、盖章,并与购货合同同时生效。

4.10市场部建立项目台帐,安排进程;市场部、财务部门建立租赁债权明细台帐;办公室建立项目档案。

五、购货合同流程

5.1付款、审单

5.1.1如果进口租赁物件购货合同为一次性付款,没有宽限期,付款采用信用证(L/C):按购货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开信用证。如果银行要求提前押付开证资金时,起租日应调整为动用租赁公司款项那天开始。当接到装船通知单以及相关运输单据时,经过审单确认无误时对外付款。

5.1.2如果分期、分批付款和交货或有宽限期时:应以首期动用租赁公司资金为起租日,付款原则同一次性付款。或以最后一期动用租赁公司资金为起租日,但必须把前几期的利息支付给租赁公司或摊入租赁成本。付款原则同一次性付款。

5.1.3预付货款和尾款。必须有承租人出具的付款同意书,才能支付给供货商预付货款。必须有承租人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证明,才能支付给供货商尾款。

5.2运输、保险。进口租赁物件一般以CIF条件交货,在购货合同签定之后,由供货商办理运输和运输保险事宜。

5.3交货。当供货商安排完装船,并将有关单据交给租赁公司时,租赁公司应把运单、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有关单据交给承租人,完成租赁物件的法律移交。

5.4报关、商检、提货。如果租赁物件从国外进口,租赁公司应将有关提货单据连同进口许可证交给承租人,由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在当地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商检手续。承租人负责提货和到租赁物件安置地的内陆运输。

5.5安装、调试、验收。由租赁物件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现场安装调试租赁物件。合格后承租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给供货商和租赁公司,如果有必要的话,租赁公司凭此付给供货商购货合同尾款。

5.6索赔。当承租人发现租赁物件有瑕疵或安装、调试、质量标准等达不到购货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通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向供货商索赔。

5.7资产保险。在交货前承租人要以出租人为收益人对租赁物件投保财产综合险、机器毁坏险等租赁合同规定的险种。

5.8资产标识。将租赁物件进行标识粘贴和监督承租人将租赁资产做会计处理。

六、租赁合同流程

6.1明晰租赁债权。监督承租人是否将租赁设备列入财务报表,中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帐簿。如果建立,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副本,将租赁物件粘贴租赁资产标签,或喷涂中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标志。承租人按《企业会计准则》文件规定,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通过(非全额)中小企业融资租入设备可享有的折旧政策。出租人调整租赁计算表,列立租金偿还计划书。合同双方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会计科目。

6.2回收租金。在租金支付日的前一个月,给承租人发送还租准备书,承租人筹措还租资金。在租金支付日的前一个星期,给承租人发送还租通知书,如有必要承租人在外汇管理局办理换汇手续。在租金应付日向财务部门询查租金是否到位:如果没有到位查询原因;如果近期到位,到位后,计算迟延利息通知承租人支付并追索到位;如果租金正常到位,给承租人开据租赁收据,租金必须由承租人直接以电汇方式支付给出租人,中间不得经过他人转手。

6.3租赁结束处理。如果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正常回收,按合同的要求处理租赁物件: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余值的项目,在收取名义货价款项后,将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开据销售发票。承租人凭此将中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双方结束租赁关系。租赁合同留有租赁余值且承租人愿意继续续租,承租双方签定续租合同;租赁合同留有租赁余值但承租人不愿意继续租赁,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件或拍卖或转租他人。承租人将中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移出本企业资产帐簿,不再享受提取折旧的权利。

七、租赁合同管理

7.1项目归档程序

7.2租金提醒程序

7.3租金接受程序

7.4租金催收程序

7.5项目监控程序

7.6租赁物件诉讼保全程序

7.7租赁物件提存程序

7.8租赁物件索赔程序

7.9租赁物件标签

7.10租赁统计

7.11财务、业务报表

八、风险监控系统

8.1商务风险

8.1.1风险预测。对供货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对欲购租赁物件的先进性、技术寿命及行业市场等进行分析。

8.1.2风险防范。选择资信良好的供应商作为市场合作伙伴,选择技术先进、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的机械设备作为租赁物件;尽量采用C.I.F价格,减少装船风险;选择资信良好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防范、化解、转移风险技能的培训。

8.1.3风险监控。对资信发生变化的供货商进行监察,对于不符合供货合同要求的单据拒绝付款,跟踪业务进程,监测商务风险。

8.1.4风险化解。在未支付货款前发现供货商有问题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租赁风险监控程序。对于出险事故,及时从保险公司索取补偿。在商务阶段,发现承租人出现问题时,终止或转卖购货合同。

8.2金融风险

8.2.1风险预测。对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进行监测,预测政治和经济的重大变化对金融的影响,对利率市场进行近期和中期预测,分析对中小企业融资和还债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来源能否降低,浮动利率的转租赁合同承租人能否承受利率变化;对汇率市场进行近期和中期预测,分析汇率对中小企业融资还债的影响,作出中短期汇率预报。

8.2.2风险防范。研究金融市场寻找有利点和不利点,寻找防范措施,不定期调配外汇头寸,减少汇率损失建立外汇调剂渠道,以备承租人没有外汇偿还租金而引起的汇率损失;禁止短期资金长期使用,禁止投资股票和外汇买卖等高风险项目,利用长期低息资金祢补短期高息。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防范、化解、转移风险技能的培训。

8.2.3风险化解。用调期技术转换利率和汇率债权风险,利用外汇调剂渠道,调剂外汇头寸,化解承租人没有外汇偿还租金的风险。

8.2.4风险转移。尽量多的吸收和利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基金,多方寻找出资人,减少自有资金的使用,对汇率疲软的币种以购买远期汇率的方式转移风险,执行租赁风险监控程序。

8.3租赁风险

8.3.1风险预测。选择资信良好的生产企业作为租赁业务的合作伙伴,对国内外经济热点进行跟踪预测,上项目前必须判定企业信用等级,以此决定租赁成本和风险;对承租人过去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承租人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与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对现有租赁资产进行软性拍卖,掌握二手市场行情。

8.3.2风险防范。承租企业法人、股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对承租人经营状况进行跟踪了解,建立信息中心,及时交流和处理不良信息,建立呆帐准备金,建立二手设备退出渠道,适量开展委托租赁业务。

8.3.3风险监控。对租金偿还进程进行巡回跟踪,租赁债权超过一个工作周,应收回迟延利息,超过三个月将作为不良债权处理,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和可研报告比较对照寻找差距,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监测。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防范、化解、转移风险技能的培训。

8.3.4风险化解。对出现违反租赁合同的事件,按合同规定,加快收回租金,结束租赁项目,将租赁物件收回拍卖,同时对承租人和担保人进行起诉。利用资本市场将债权证券化,开展租赁保险,将企业风险转为社会风险,调整、修改风险防范系统。

8.4管理风险

8.4.1风险预测。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随时检查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坚持财务日报、月报、年报制度。

8.4.2风险防范。资金流转签字制度,项目评估审查制度,回收租金必须直接汇入租赁公司帐户,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防范、化解、转移风险技能的培训,建立人才流动离任审计制度,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合法经营,规范管理。

8.4.3风险监控。建立民主经营监督机制,根据现金流量表和责权发生制的财务报表,综合考核企业经营状况和能力。通过考核资金利用率,考核企业经营能力,控制应收帐款与总债权的比率,防止不良资产的扩大。控制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资信度,建立计算机自动管理和风险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制度等。

九、实务运作

(一)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9.1中小企业决定采用租赁方式筹取某项设备时,首先需取得租赁公司的融资条件和租赁费等资料,并加以比较,从而择优选定。

9.2办理租赁委托和资信审查

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便可向其提出申请,办理委托。

9.3选择设备

选择设备的方法有:由企业委托租赁公司选择设备,商定价格;由企业先同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然后将合同转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付款;经租赁公司指定,由企业代其订购设备,代其付款,并由租赁公司偿付贷款;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协商洽购设备等。

9.4签订购货协议

购货合同应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应商三者参加签订。委托租赁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向制造厂商订购,并签订订货合同,同时由承租人副签。

9.5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是租赁业务的重要法律文件。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两部分。

9.6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融资租赁可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由当事人约定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9.7租赁物件交货

制造厂商将租赁公司订购的设备到期直接拨交给承租人,并同时通知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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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办理验货与投保

承租人收到制造厂商交来的设备后,即进行安装并运转试验。租赁公司根据验收情况向厂商支付设备价款,并开始计算租赁日期,计收租赁费用。同时租赁公司根据租赁物件的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9.9支付租金

承租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向租赁公司分期交纳租金。租金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以及双方承担的义务和费用情况来确定。

9.10维修保养

承租人可与供应租赁物件的制造厂商或其他有关供货人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支付有关费用。

9.11税金缴纳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各自向税务机构缴纳应负担的税收。

9.12租赁期满处理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应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实行退租、续租或留购。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的设备一般以象征价格(一般是残值价)卖给承租企业或无偿转给承租企业,也可以以低廉租金续租。

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企业的影响?

经营租赁发生的租赁费直接增加经营费用,影响当期利润。

融资租赁视同自有。发生的租赁费用计入资产价值,通过逐期计提折旧进行分摊到当期经营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到财务费用,分散了当期费用的列支。

九、融资租赁行业有哪些税收

融资租赁行业有哪些税收

融资租赁行业是承担着重要金融业务的行业之一,为各行各业提供资金租赁服务,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税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涉及到了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收政策的适用。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行业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相关政策。

增值税

在融资租赁行业中,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资金租赁行为中,租金收入是应税收入,按照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在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抵扣,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

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应税所得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进行抵扣计算,税负也相应降低。

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涉及到印花税的征收。根据印花税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进行计算,合同金额越高,缴纳的印花税也相应增加。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到房产、土地时,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租赁设备所在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相应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

融资租赁活动可能涉及到个人的收入,包括租赁设备使用人的租金支付和融资租赁公司员工的工资收入等。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需要在相关收入发生时缴纳。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需要注意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

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当地注册和发展。

税收合规管理

为确保税收合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公司应及时了解税收法规的变化,确保自身业务的合规性。同时,合理规划税收结构,优化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需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妥善处理税务事项,避免出现纳税风险。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行业涉及的税收较多,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积极了解税法法规,合规经营,并结合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结构,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确保税务事项的处理合规,从而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