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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取缔区别?

227 2024-01-16 14:17 admin

一、关停取缔区别?

关停取缔的区别:

关停:关停是指企业或经单位,因为某种情况或某种原因被暂时停止营业,或被暂时停止生产。待问题解决后,经有关部门同意,继续生产或继续营业。

取缔:取缔是指企业或经营单位沒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规生产或违规经营,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取缔。永久不许再经营。

二、关停取缔是什么意思?

就是完全违反了相关规定,影响和阻碍了发展,所以必须按相关规定和制度予以关停取缔,也就是必须立即停止和取消,不允许再经营下去。

三、取缔关停洗煤厂补偿办法?

取缔关停洗煤厂是没有补偿的,他本身就是违法,所以还要让他缴纳一定的罚款。

四、散乱污关停取缔的依据是什么?

散乱污关停取缔的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二是环保政策的要求。首先,我国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污染行为的禁止,包括对散乱污企业的取缔。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也对污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其次,环保政策也要求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取缔。当前,我国已经将环保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治理污染、惩罚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针对散乱污企业,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包括抽查、监测、处罚、取缔等,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综上所述,散乱污关停取缔的依据主要源于法律和环保政策。

五、国家关停企业补偿标准?

关于环保关停生产企业的补偿政策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六、焦化企业关停补偿方案?

河北玉州焦化厂。按年龄和技术转到新建厂录用。给予职工按劳动局规定的发放补贴金。

七、政府关停企业补偿案例?

按照破产上一年的的全年平均月工资来算,作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八、日照砖瓦企业关停名单?

名单涉及9大行业: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电解铝、氧化铝、炭素。

日照关停砖瓦企业有:莒县福里瓦厂、莒县沂蒙瓦厂、莒县恒泰瓦厂、日照市万豪砖业有限公司莒县长岭镇宏开缸瓦厂等57家。

九、取缔企业是什么意思?

取缔企业意思明令取消或禁止企业经营。

十、企业被取缔什么意思?

“取缔”一词,意为明令取消或禁止。取缔,听起来有震慑力,老百姓容易理解,是政府监管部门文件和媒体报道惯用词,甚至进入了立法,涉及工商、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诸多领域,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实践中,取缔是常用的行政措施。被取缔者,有不法场所、非法组织以及违法行为等,最常见到的是“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在一些监管专项活动中,往往被取缔者众多,如报道称,近期开展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透露,下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18.5万家,取缔无证经营9375家。取缔这件事的确有意义,尤其是取缔涉及食品安全等有关民生的违法或不规范经营,既大快人心,也增加了公众的警觉性。

  但何谓“取缔”,并不如词典解释得那么明确,特别是作为法律中用语,事关重大,值得探究。

  取缔与关停、吊销、下线等意思接近,有时混用。譬如,对于不法娱乐场所,污染企业,生产过剩企业等予以取缔,与关停含义一致。吊销营业执照,其实是强制关停企业,也可以说是取缔了企业。将违法经营者从第三方网络平台下线,与关停线下企业结果相同。但相比之下,取缔更具有行政违法处理意味:被发现(进入监管视野),被认定违法,被勒令停止并处罚,不得再犯。一旦取缔,全盘否定。

  但显然,取缔的涵义更复杂,更让人费解。

  例如,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取缔的究竟是什么?如果取缔的是企业,因无证无照,企业根本不被认可,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并不存在,一个不存在的主体如何取缔?如果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过了,又怎么取缔?如果是为消灭违法主体的能力,合法的能力是法律许可的,无需消除,违法的能力如何消除?可见,取缔这种形式,如果不添加查封、没收非法所得等具体内容,很难具有惩前毖后的功用。

  由于“取缔”一词入了法,法律必须明确,有关其定性问题,颇让学者们费了一番脑力,产出了一些学术成果。有关取缔性质的学术观点大约有六种之多,对于取缔是否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或兼而有之等等存在若干争议,尚无定论。没有定性,执法的依据不明,实践中,执法部门运用起取缔措施来,难免也不一致,开罚单、查封、没收、销毁所涉物品等,各自为政。

  不仅定性不易,取缔之难以把握,还在于其政策性,以及政策与立法之间的冲突。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和市场条件等变化,许多许可逐步取消,以往有些被取缔的,现在已经合法,一些取缔的效力在变动。以2016年发生在内蒙的某农民无证收购玉米案为例,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其行为应被取缔,一审因此判处非法经营罪,但中央文件早已将粮食市场放开,条例却没有修改,虽然二审改判,仍留下了质疑的空间。

  总之,在法律领域,取缔并不是个好术语。有立法已经放弃采用,如2003年出台、2011年修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现已被2017年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替代,后者名称和内容均删除了“取缔”一词,更考虑了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这种立法进步,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