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伙人能当公司的会计吗?公司合伙人能当?
合伙人之间是否大股东可以安排一切公司财务的支出,不告知小股东,是否可以在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自己的亲人作为公司的会计,或现金会计,是否可以以任何理由任意抽走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另一合伙人是否可以要求无条件撤资,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不可以;任意抽走资金,违法。小股东都有知情权.
二、合伙企业会计
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的企业是一样的,决定会计制度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规模。而合伙或者股份制,主要是分配方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
账户设置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司具体的经营情况来设置,最好能买一个财务软件,这样既安全,也方便解决遇到的问题。
我将每个月超过收入部分的支出计入“合伙人资本”——什么叫超过收入,合伙公司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合伙人的收益,如果不分配,可以不用会计处理,直接会反映在公司的资产项中。比如你们盈利10万,你们一分钱不取出分掉,那么这钱还是在你们公司银行存款或者现金账上。
三、什么是合伙企业会计和分支机构会计?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经营发展后,为扩大经营而由原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分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类企业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只是经营业务分开,在财务上仍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共负盈亏,而其支公司则与总公司实行独立经营,分别核算,自负盈亏,但因是支公司,与总公司也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如总公司要对其进行参股控股,以及承担总公司的某种加工任务等
合伙企业根据自己经营发展的情况,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不加限制。
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其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更为密切。既然是分支机构,它的经营性质也应当是合伙性的,原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应连带到分支机构,即要对分支机构的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分支机构的财产也是合伙企业总部债务的一种“担保”,总部发生资不抵债时应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抵偿债务。当然,合伙企业的分机构与支机构也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仅仅是经营和核算上的,前者与总部分别经营,统一核算,后者与总部则是独立经营,自行核算。而对于企业债务,因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分支机构的债务连同总部的债务最终由投资人统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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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有哪些会计特征?
1.合伙企业合伙方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2.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相比,资产、负债、收人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个人投人资本或撤出资本除规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末加其他约束,对企业利润分配也未作规定和限制,因而所有者权益不像公司那样进行分类。应增加以下科目核算,合伙人资本(或投资),合伙人往来,损益汇总.
3.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息、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都不应计入有关费用账户,而应通过“损益汇总”账户核算。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利息、工资、奖金、利润等,应借记“损益汇总”科目,贷记“合伙人往来”科目。合伙企业的亏损也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损益汇总”科目。
5.合伙人取用合伙企业的产品或商品自用,不能算作企业的销售,而应算作企业存货的减少。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只是减少了企业的财产,增加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的往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根据收入准则,不能作为收人处理,根据配比原则,也不能结转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合伙人从企业取用的产品或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或商品的会计处理,应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售价核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