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助理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担任。
司法部《关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政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推选、聘任产生。
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查调解工作意见》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厅基层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