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 1994年12月1日)
1、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内待遇 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 已满2年不满4年 已满4年不满6年 已满6年不满8年 已满8年及8年以上 病假工资标准 本人工资60% 本人工资70% 本人工资80% 本人工资90% 本人工资100% 企业应承担职工在六个月以内医疗期的工资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