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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问:“小升规”上规企业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339 2023-04-19 05:12 admin

“小升规”上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例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

1.“小升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春闹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小升规”首次上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3.“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单位缴纳部分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每年6月份减征。

4. “小升规”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2万元,鼓励各县(市)区给予配套奖励。

5.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6.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戚州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

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扩展资料:

“小升规”具体工作要求

(一)抓牢目标促落实。各地要抓紧将任务目标数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园区),制订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健全培育监测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园区)“小升规”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抓实基础促培育。围绕年度目标任务,以2017年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为重点,深入实地摸排走访,重点选择省八大万亿产业和《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确定的11个重点发展产业的小微企业,

以及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以不低于年度目标任务数1.5倍的基数,筛选确定培育企业,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并加强入库企业的监测分析、动态调整和跟踪服务。 

(三)抓准服务促帮扶。建立重点企业走访联系制度,定期联系走访重点培育企业,及时收集梳理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加强现场帮扶和专家组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成长发展中的困扒仔罩难和问题。

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类型,组织开展专业化的培训服务和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提升发展。 

(四)抓优环境促提升。制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整合政策和要素资源,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上规企业的扶持力度。

加强对“小升规”工作成效和企业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进一步激发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积极营造“小升规”工作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抓严考核促推进。我办将按照“小升规”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通报。

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升规企业的结构和成长运行情况、培育库建设和监测报表制度执行情况、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落实情况等。对推进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适时予以约谈督促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业扶持政策

“小升规”上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例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

1.“小升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小升规”首次上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3.“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单位缴纳部分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每年6月份减征。

4. “小升规”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2万元,鼓励各县(市)区给予配套奖励。

5.各县(市)区以“小拆芹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模御腔励。

6.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旦衫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扩展资料:

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2、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3、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4、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 

“小升规”工作:

明确目标,健全工作体系。

2.摸清底数,加强动态监测。

3.出台政策,务实工作基础。

4.精准服务,确保工作实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业扶持政策

各地政策不一样,以宁波为例:

“小升规”上规企业可以享受:

1.“小升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小升规”首次上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4.“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单位缴纳部分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每年6月份减征;

5.“小升规”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2万元,鼓励各县(市)区给予配套奖励;

6.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7.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

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扩展资料

浙江省也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

二、加大税费政策扶持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县(市、区)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制订有利于“小升规”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四)“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五)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六)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新上规模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企业享蔽森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祥唤)“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八)县级财政可对“小升规”工作业绩突出的所辖乡镇(街道)和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各地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十)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宏宴亩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各市、县(市、区)“小升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和省级有关涉企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对工作扎实、业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各地应遵循企业自主自愿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新上规模企业“创业成长之星”评价认定工作。对被评价认定为“创业成长之星”的,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择优进行奖励扶持。

(十三)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九)各市、县(市、区)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组织力量开展不定期督查,确保有关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政策文件执行到位。

(三十)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收、免收范围,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质量检测、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费用,3年内按其标准减半收费。

(三十一)坚决防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及变相摊派收费等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不得为小微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十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企业减负监督检查工作,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

参考资料: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参考资料: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11问:“小升规”上规企业可享受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光明区2021年“小升规”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光明区2021年弯纳“磨搏小升规”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报需求表填瞎闹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