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胜通集团财务造假原因?
一是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因融资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该公司于2013年停产)和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二是通过直接修改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出具2016年度、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4.41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17年度虚减销售费用2.30亿元,虚增财务费用0.60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额1.70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
二、财务造假处罚?
做假账一般是涉嫌逃税罪,金额在二十多万的属于数额巨大,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单位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财务造假危害?
1.财务造假行为扰乱了正常运行的市场经济。
通过账务造假使得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被掩盖,向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错误的市场信息,欺骗了广大的投资者,使投资者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对有关信息使用者的危害财务造假还损害了有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同时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损害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使得有关核算资料不真实,国家宏观调控失去了可靠地基础,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造成了大范围国家利益受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账务造假行为危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财务报表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各个财务指标也是判断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而盈利、获利能力也是各个中小投资者极为看重的财务指标,财务信息“真实、公允”应高于一切,它应该最准确的反映公司的盈利状况,然而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自身的不良目的,蓄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有意掩盖甚至歪曲其真实的经营业绩,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财务造假阻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竞争愈演愈烈。
为了在行业竞争中能够生存下来,注册会计师甚至不惜以财务造假方式帮助客户修饰财务报表以换取稳定的客源。这样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也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在了一起,从而逐渐丧失了其独立地位。可想而知,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会随着财务造假日益猖獗的趋势而扭曲发展。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公正而言是一种极大的挑战。
4.财务造假无法真实反映盈利状况。
虚构的财务数据只是为了达到造假人的目的,这些假的财务信息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干扰甚至破坏。
四、财务造假怎么处罚?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在《会计法》中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会计法》中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比较概括,虽然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规定的不够明确,同时对于构成刑事犯罪量刑的规则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等也没有做具体的说明。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没有把何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当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刑法》仅仅从犯罪结果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做了规定。我国的《刑法》中规定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以及其他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只是犯罪手段,并不是单独的罪名。这使《会计法》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的产生了一些漏洞。
(三)民事责任
《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基本上是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相对较少,这就使《会计法》的功效大打折扣。我国的法律规范比较依赖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如果民事责任缺位,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最终也就降低了《会计法》的威慑效果。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都属于“公法”范畴,其运作过程完全依赖于国家的公权力,无法借助于民间资源,所以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质鼓励受害者举报或提起诉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会计监管效率,形成了一种利益导向机制。尽管目前的一些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条文、内容笼统,且适用主体范围比较狭窄。对会计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目前相关法律的出台表明我国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保障机制已经开始启动,因此,修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增设民事责任的成分,明确赔偿责任的客观构成,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会计法制建设是相当重要的。
五、财务造假的原因?
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为了偷逃漏税而少计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等,有的为了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而少计利润,有的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或者股票筹资而多计利润,有的为了经营层的经营业绩而虚增利润或隐瞒亏损,等等等等。
六、财务造假的危害?
会计造假的危害具体表现在:
1、虚假信息严重误导决策者,破坏市场运行机制;
2、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4、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
5、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的行为,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影响社会安定。
会计造假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
七、财务造假分析理论意义?
防范再现造假现象,防止税款流失兼顾市场平等竞争。
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前者是指通过诈骗、盗窃等手段,将公司资产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后者则是通过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操作交易在财务造假是比较常见的,也是最严重的造假。主要方式是第一出库打白条,入账的时候假借销售的名目,对开发票,确认收入,虚开发票,确认收入。这些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但造假的手法从表面上看没有违反,但掩盖不了违法的实质。
如上市公司在销售的时候由子公司把货物卖给第三方,价格和市场价一样,收入账记在子公司账面上,然后再找一公司把货物买回来。通过这种方法,使集团内部交易不受约束,还能确保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收入和利润,人为控制收入。
八、如何减少财务造假动机?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二是加强外部监管,加大惩治力度。
九、分析财务造假的意义?
目的是防范再现造假现象意义:防止税款流失兼顾市场平等竞争会计造假的基本含义顾名思义,会计造假是指企业决策层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擅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会计报表的一种违法行为。①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前者是指通过诈骗、盗窃等手段,将公司资产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后者则是指通过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
十、财务造假认罪认罚规定?
财务造假,虽然认罪认罚也要依法判处,但可从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