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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2023-05-11 07:59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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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陕西西安华西大学出现上亿非法集资?

2018年6月15日消息,陕西西安。以“投资助学”等为名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23.9亿余元,涉及近1.5万名投资群众,未返还11亿余元。14日,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及1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西安中院公开审理。

据西安市检察院指控,2002年,王某接任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以下简称华西大学)校长。2005年8月,华西大学因办学发展缺少资金,时任校长的王某与封某商议以华西大学投资助学、教育扶贫为名组建融资团队,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融资团队与集资群众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借款期限为1至5年期,年利率10%至16%,将募集资金中的75%交由华西大学支配,25%作为封某融资团队的提成及投资群众的投资奖励,合同到期后,由华西大学向投资群众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006年底,封某离开融资团队后,王某先后组织多人成立华西大学“外联部”,继续组织业务团队环开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非法活动,在韩某担任外联部负责人期间,在前期由社会人员组成的业务团队纷纷离开的情况下,在王某指示下,从华西大学教职工和应届生毕业生中抽调人员组成外联部,负责接待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对学校进行考察,游说合同到期的客户继续续存合同,鼓励业务员以集资建校、高息回报为由继续对外吸收新客户,为学校募集资金。

经审计,华西大学自2007年初至2014年初,共与14931人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实际募集资金金额23.9亿余元,退还投资群众募集资金本金、利息共计12.8亿余元,未返还公众募集资金11亿余元。华西大学除支付业务人员提成6.8亿余元外,其余资金晌世被用于购买土地、学校设备、对外投资等项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华西大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采取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等18名被告人直接负责或直接参与,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4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50岁的被告人王某对指控有异议,称侦查阶段因自己“病得糊里糊涂”,部分供述不实,但认可审计报告中的数字。他称,学校以教育扶贫、合作办学等为名宣传并募集资金,20-25%由封某融资团队拿走,颂谨键“急需用钱时(给的提成)高野巧一点,不急的时候低一点”。当公诉人问及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投资还是借款时,王某只是称“合作办学”,在公诉人多次追问下,才回答投资群众不承担经营亏损的风险。对于募集资金的去向,他称主要是返还投资群众、奖励业务员,其余用于建设学校等几方面,“以审计为准。”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质证。14日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预计庭审持续两天时间。

来源于西安晚报

你好,算不算非法集资,主要是看是否具备了非法集资的特征,冲升手往往非法集资都具有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笑早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散嫌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西安华西大学非法集资近24亿, 18被告人受审。 据西安市检察院指控,2002年,王某接任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以下简称华西大学)校长。2005年8月,华西大学因办学发展缺少资金,时任校长的王某与封某商议以华西大学投资助学、教育扶贫为名组建融资团队,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融资团队与集资群众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借款期限为1至5年期,年利率10%至16%,将募集资金中的75%交由华西大学支配,25%作为封某融 资答销态 团 队的提成及投 资群众的投 资奖励,合 同到期后,由华西大学向投 资群众偿还本 金并支付利息。 2006年底,封某离开融资团队后,王某先后组织多人成立华西大学“外联清源部”,继续组织斗哗业务团队环开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非法活动,在韩某担任外联部负责人期间,在前期由社会人员组成的业务团队纷纷离开的情况下,在王某指示下,从华西大学教职工和应届生毕业生中抽调人员组成外联部,负责接待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对学校进行考察,游说合同到期的客户继续续存合同,鼓励业务员以集资建校、高息回报为由继续对外吸收新客户,为学校募集资金。 经审计,华西大学自2007年初至2014年初,共与14931人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实际募集资金金额23.9亿余元,退还投资群众募集资金本金、利息共计12.8亿余元,未返还公众募集资金11亿余元。华西大学除支付业务人员提成6.8亿余元外,其余资金被用于购买土地、学校设备、对外投资等项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华西大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采取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等18名被告人直接负责或直接参与,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