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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干民兵的重要性及其教育培训方案

283 2025-01-02 23:48 回车巷人才网

一、基干民兵的重要性及其教育培训方案

基干民兵是国家应急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一支随时待命、能够快速投入战斗的民兵力量,基干民兵的教育培训工作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基干民兵的定义、作用以及教育培训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希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什么是基干民兵?

基干民兵是指在平时接受定期训练,掌握基本军事技能,能够快速投入战斗的民兵力量。他们是国家应急力量的骨干,在战时可以迅速集结,配合正规军队开展作战行动。基干民兵的建设是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发挥人民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

基干民兵的作用

基干民兵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应急处置能力强。基干民兵接受了系统的军事训练,具备较强的战斗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投入战斗。
  • 增强国防实力。基干民兵是国家应急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可以迅速集结,配合正规军队开展作战行动,增强国防实力。
  • 维护社会稳定。基干民兵可以参与处置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发挥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基干民兵的教育培训

为了发挥基干民兵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1. 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基干民兵的教育培训体系,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方式。
  2.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培训过程中,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也要重视实战演练,提高基干民兵的实际操作能力。
  3. 创新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实战演练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培训效果。
  4. 加强教官队伍建设。要选拔优秀的军事教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确保培训质量。
  5.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要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基干民兵的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不断提高基干民兵的整体素质,使他们真正成为国家应急力量的骨干力量,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够更好地了解基干民兵的重要性及其教育培训的具体方案。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二、什么叫基干民兵?

中国基干民兵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是实行全民皆兵的重要组织形式。

三、教育培训与培训教育有什么不同?

1、从目的来看。学校的教育是增进知识和技能,尤其是以知识为主。培训是提升组织的绩效以及团队的竞争力。

2、从时间上来看。学校的教育是一个中长期的过程,而培训是短期为主的。

3、从内容上看。企业的内训都需要配合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去做的这个事情,它一定是着重于实践。在学校都是基于基础知识的一个教育。

四、基干民兵入队流程?

答:基干民兵加入队流程方法如下:

        按照兵役法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必须到当地的武装部进行备案,一般民兵的年龄是有限制的,最低应为25周岁,最高不能超过50岁。

         民兵分为:普通民兵和专业民兵两种。

         民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后备队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基干民兵是什么?

答:基干民兵内容如下:

       基干民兵是在地方基层单位的群众自治组织团体。规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指挥、管理和调配等,以其为基础和骨干的民兵,所以简称基干民兵。

基干民兵职责:

1、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2、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3、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4、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5、带领民兵班训练,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

6、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

7、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8、完成上级赋于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教育培训机构

这个问题可以分4步来看,最重要的一点,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所在地的教育局填写申请表,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接着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然后去办理税务登记。

4、最后支付注册资金。当然如果暂时还没达到这些条件的话,可以尝试做在线教育,从成本来看,相对传统教育培训机构还是低很多,而且在线也有很多优势。

七、教育培训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聘请科教文卫类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证书。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教〔2012〕337号),在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办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结果、当年新设立培训机构情况及分教点情况于年检结束后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八、培训教育口诀?

1)国家加强了对教育的重视和干预,公立教育崛起

(2)初等义务教育的普遍实施

(3)教育的世俗化

(4)重视教育立法,以法治教

九、为什么叫基干民兵?

因为基干民兵是在基层工作的、以其为基础和骨干的民兵,所以简称基干民兵。

基干民兵相当于组织中的骨干、部队里的班长,普通民兵就是成员、部队里的士兵。

基干民兵职责:

1、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2、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3、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4、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5、带领民兵班训练,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

6、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

7、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8、完成上级赋于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请问基干民兵是什么?

基干民兵就是在基层工作的、以其为基础和骨干的民兵。基干民兵相当于组织中的骨干、部队里的班长,普通民兵就是成员、部队里的士兵。

      基干的“基”是基础、基层等意思;“干”是骨干的意思。

      我国的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35岁任命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过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