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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心得

230 2024-11-17 01:06 回车巷人才网

一、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心得

在教育领域,学习义务教育法是一个关乎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问题。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不仅对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而且亲身体验了其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变化和挑战。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性

学习义务教育法是一部旨在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受到基本教育的法律。它强调了教育的普及性和平等性,为全面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对于我来说,深入学习和理解学习义务教育法,有助于我更好地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启示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启示。首先,教育无疑是一项重大的社会责任。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每个人都应当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教育公平是学习义务教育法的核心理念。无论孩子们来自哪个社会阶层、哪个地理区域,他们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应当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教育不公平,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

此外,学习义务教育法还提醒我们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教育不仅仅是为了孩子们的考试成绩,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品德、智慧和创新能力。学习义务教育法的精神要求我们将教育的目标定位在个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全面而均衡的教育。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挑战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首先,资源不足是最大的问题之一。有些地区的教育资源匮乏,师资力量不足,给学校和教师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我们需要加大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服务。

其次,教育观念的改变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学习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功利主义的教育观念,追求应试教育。教育工作者需要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重新认识教育的目标与意义,促进教育观念的转变。

此外,学习义务教育法的落实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学校、家长、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合作至关重要。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够推动学习义务教育法的有效实施,为每个孩子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

结语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使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和意义。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当不断学习和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为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深知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关于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培训,通过学习与交流,进一步加深了对于义务教育法的理解。在此,我将分享一下我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在于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平等而有质量的教育。这一点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教育发展规划,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消除教育领域的不平等现象。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当全力以赴,努力为每个学生提供公正和平等的学习机会。

其次,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义务教育法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法律对于打击校园欺凌、保护学生隐私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时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发生。同时,我们要切实履行保护学生隐私的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和标准。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义务教育应当贯彻素质教育的理念,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这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并在教学过程中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了解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管理的要求后,我对学校的管理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法律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要积极践行教育法的精神,加强学校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此外,在学习过程中我还关注了义务教育法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要求。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功能和职责。家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家庭教育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积极与家长合作,共同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总之,通过对义务教育法的学习,我对于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我深刻认识到教育工作者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即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而有质量的教育。同时,我也明白了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以及学校管理和家庭教育方面的内容。这将在我的实际工作中起到指导和促进的作用,我会不断努力,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作为教育界一份子,我一直都对义务教育法有着浓厚的兴趣。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石,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我对于该法的一些心得体会,愿意与大家分享。

义务教育的重要性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为全体适龄儿童提供的由国家保障和推行的教育。它是每个国家发展的基石,也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旨在保障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基本的教育,提供平等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为九年制,包括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每一个孩子都有权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通过知识的传授和教育的引导,他们将能够获得基本的文化素养,掌握必要的技能,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升,不仅关系到个体的成长和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整体竞争力。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只有保障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才能够培养出更多的人才,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义务教育法的亮点

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向更加规范和科学的方向发展,其中有一些亮点是非常值得称赞的。

1. 平等权利的保障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每个适龄儿童都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每个孩子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这种平等的保障,旨在消除教育资源的不平衡,缩小城乡差距,让更多的孩子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2. 教育质量的提升

义务教育法强调教育质量的提升,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学条件,推动教育的均衡化发展。通过这样的努力,可以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使更多的孩子受益。

3. 家长和社会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不仅规定了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责任,也明确了家长和社会的责任。家长应当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积极参与孩子的学习和教育,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社会应当为义务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氛围。

在实践中的体会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深感受到义务教育法对于教育事业的推动作用,也在实践中体会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义务教育的普及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我目睹过一些偏远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孩子因为教育资源匮乏而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加大教育投入,引导社会各界关注义务教育的发展,形成共同推进的合力。

其次,教育质量的提升面临挑战。在当今社会,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需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教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学校应当改善教学环境,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最后,家校合作和社会支持需要加强。家长在孩子教育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为义务教育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总之,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努力推进教育的公平与公正,为每个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相信义务教育法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四、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导言

义务教育是我国基本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平等、免费教育,促进社会公平和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和理解义务教育法,是每个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对于学生、教师和家长的权益保障,以及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对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使我更加了解义务教育法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对于学生、教师和家长的权益保障。作为学生,我们享有接受平等、免费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入学,不得对学生进行歧视。作为教师,我们有权依法教育学生,享有教育自由,不受任何人员干预。同时,家长也有义务配合学校、教师对孩子进行教育,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习义务教育法让我对这些权益保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使我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责。

学习义务教育法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学习义务教育法不仅让我了解了自身的权益,也让我更加重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义务教育法对于学校和教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教育教学目标的确定、教材的选择和使用、教学内容的安排等等。只有充分了解这些要求,我们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我能够更好地掌握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使教育真正起到育人的作用。

学习义务教育法促进社会公平

义务教育法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每个孩子都应该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学习义务教育法,让我更加明白了教育公平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教育公平不仅仅是每个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也需要学校和教师做到公正、平等的对待每个学生。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我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学生,不偏不倚地给予关注和教育,真正做到将教育机会平等分配给每个孩子。

学习义务教育法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作为教育工作者和家长,学习义务教育法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学习,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我们的要求和期望,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为实现教育公平、优质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学习义务教育法不仅能够提高我们的教育教学水平,也是对于我们自身职责的一种要求。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的使命。

结语

学习义务教育法,是每个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对于学生、教师和家长的权益保障,以及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同时,学习义务教育法也是一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社会公平的途径。作为教育工作者和家长,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实现优质教育和教育公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培训有什么规定?

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一、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受聘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培训制度,接受学校教务处安排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以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受聘教师上岗前须进行不少于10课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教育法规、本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规章制度等。

  三、受聘教师上岗后的思想政治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培训内容为教育法规、时事政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业务培训由教务处按学科组织,培训内容为教学大纲的学习、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创新与推广等。

  四、学校为受聘教师提供接受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条件,根据学科特点每两周安排一次业务培训或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位教师每学年接受培训总课时数不少于50课时。

  五、教师培训以参加校内培训为主,选派外出培训为辅。受聘教师参加本校组织进行的培训免收培训费,选派外出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决定校方承担或校方与教师协商分担。

  六、学校鼓励受聘教师在不影响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参加校外的相关培训,受聘教师自费参加校外同所教学科相关联的培训可以计入培训课时数,学校对自费参加校外培训后教学能力显著提高的教师给予奖励。

  七、学校教务处要建立教师培训业务档案,记录教师培训情况;受聘教师应备有培训笔记本,记录本人参加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内容及心得体会。

  八、学校教务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应包括教师培训方面的内容;考核教师时应将培训课时的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列入考核内容,并将教师年度考核记录归入教师培训业务档案。

六、学习义务教育法

学习义务教育法:为中国教育体系带来的革命性变革

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石,而义务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学习义务教育法对于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探讨学习义务教育法在中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带来的革命性变革。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中国的发展,教育的普及和均等成为重要的社会价值。然而,过去在教育资源分配方面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平问题亟待解决。于是,中国政府在1995年推出了学习义务教育法,旨在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改善教育资源的分配、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推动教育资源的均等分配,更在于保障每个孩子的受教育权利。根据这一法律,所有适龄儿童都有权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且学校不能因为个人条件或其他因素而拒绝录取学生。

学习义务教育法带来的革命性变革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为中国教育体系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一方面,这一法律强调了教育资源的均等分配。通过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教育,学习义务教育法大大减少了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差距。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修建和改善农村学校,提高了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使更多的孩子能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

另一方面,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还推动了教育质量的提升。法律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和目标,要求学校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这促使学校加强师资培训、教材更新和课程改革,提高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成果。同时,学习义务教育法还加强了对学校的监管,确保学校不出现违规和低质量的行为。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挑战与改进

尽管学习义务教育法在推动教育公平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之一是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问题。虽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改善农村地区的教育条件,但城乡之间的差距仍然存在。城市地区的学校更容易吸引优秀的教师和资源,而农村地区的学校仍然面临着师资不足和设施不完善的问题。

另一个挑战是学生的学习质量问题。尽管义务教育的普及率不断提高,但学生的学习质量却没有得到相应提升。部分原因是教学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学校的师资水平和教育资源仍然有限。此外,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也需要得到更好的关注,以提高学习效果。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未来发展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教育体系的进步,但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发展。未来,应该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同时,还应该加强教师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此外,学习义务教育法应该更加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而不仅仅是学术成绩。学生需要培养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以适应未来社会的挑战。因此,教育不应该只关注知识的传授,还应该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带来了中国教育体系的革命性变革,推动了教育资源的均等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升。然而,仍然需要面对教育资源不均衡和学生学习质量问题等挑战。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的支持、提高教师培训和发展,以及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学习义务教育法将迎来更加光明的未来。

七、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时间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1985年提出(确定实施)义务教育,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4月12日通过,7月1日施行,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9月1日施行,义务教育农村免费,2008年义务教育城市免费。

法律地位: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八、义务教育法 中教育方针及培训要求?

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义务教育法对培训的要求是:(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地培训教师,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2)高中等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和其他高等学校应承担培训现任教师的任务;(3)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扩大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的建设规模,扩大招生名额,不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

九、新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义务教育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1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