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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培训有关规定?

83 2024-10-19 01:23 回车巷人才网

一、关于教育培训有关规定?

教育培训有关规定,随着教育部双减政策的出台教育培训机构不准再举办学科类的培训班学科类的培训机构要停止办学,学科类的培训机构要进行转型。培训机构只能培训非学科类的特长班,如音乐,美术舞蹈等非学科类的的课程培训班。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审核也比较严格。

二、关于教育培训管理的条例?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聘请科教文卫类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证书。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教〔2012〕337号),在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办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结果、当年新设立培训机构情况及分教点情况于年检结束后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三、关于教育培训的logo怎么设计?

1,你自己参考别的培训机构的标志呀,2,如果自己不会可以去叫别人设计,你给设计费,3,可以把自己的培训名称第一字写成篆书也可以,简洁大方

四、关于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规定?

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的内容只能是艺术类培训,不能再进行文化课培训。

五、陕西省关于教育培训的新规?

1. 2. 根据最新的规定,陕西省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管,加强了对培训机构的备案和审批制度,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课程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3. 这些新规的出台对于教育培训行业来说是一种积极的变革,它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教育培训的整体质量。同时,这也给了家长更多的选择权,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培训机构。这对于提升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学习效果都是有益的。

六、关于儿童培训教育的建议?

培养培训儿童需要足够的关爱,耐心,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艺术兴趣都需要家长付出很多时间、金钱,还需要家长不断学习新的好的教育理念。

现代的孩子环境复杂,思想独立性也特别强,压制教育不再可行,需要民主而智慧的父母才能应对,各方面都需要父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才能更好的做好孩子的引路人。

七、关于课外教育培训的最新规定?

1.

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2.

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机器人、科学实验等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

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实训工位设置充足。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须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八、教育局关于校内培训机构的规定?

1.对培训内容的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如果开展学科类的培训,如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必须将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在教育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

2.对培训收费的规定:收费的时段要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并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或者是60个学时以上的费用。同时,培训机构的费用也要公布出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3.对培训时间的规定:假期不允许上课,很多培训机构将时间挪到了周中,因此培训时间与学校的教学实践不能互相冲突,结束的时间也不能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这个规定即使是在线教育平台,也要严格执行。

九、浙江教育厅关于校外培训的规定?

规定如下:

一、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场地、设备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内容和教学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义务教育课程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收费。 

二、培训内容和教学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学生实际需求,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和课程安排。 

校外培训机构应采用适合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校外培训机构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培训时长和培训频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教学时间。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生进行超负荷培训。 

四、收费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 

五、宣传和招生

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宣传引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招生管理,不得违规招生。 

六、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监督,共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浙江省教育厅将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十、古文中关于儿童教育培训词语?

在古文中,关于儿童教育培训的词语并没有直接出现。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古文中找到与儿童教育培训相关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首先,我们可以从古文中找到一些与儿童教育相关的词语,如“童蒙”、“童子”、“孺子”、“弟子”等。这些词语通常用来指代儿童或青少年,并且常常出现在关于教育或学习的语境中。

其次,我们可以从古文中找到一些与教育培训相关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如“教诲”、“教化”、“师承”、“学养”等。这些词语通常用来描述对人们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和活动。

此外,还有一些古文中的名言警句、成语故事等,也包含了关于儿童教育培训的思想和理念。例如,“因材施教”、“循循善诱”、“言传身教”等成语,以及《三字经》、《千字文》等启蒙教材,都包含了丰富的教育思想和培训方法。

总的来说,虽然古文中并没有直接出现关于儿童教育培训的词语,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古文中的相关词语和表达方式进行理解和分析,来探究古代儿童教育培训的思想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