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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中教育培训经历怎么写?

242 2024-09-27 04:07 回车巷人才网

一、简历中教育培训经历怎么写?

主次分明:在教育和培训部分所占的篇幅取决于:如果刚毕业或则从学校离开,这部分应该是简历中篇幅最大的部分。现在已经建立自己的事业,简历就该把重点放在工作业绩上,就要修剪教育部分的内容。要想知道简历中教育培训经历怎么写,这是必须明白的。

二、教育培训机构简历模板

教育培训机构简历模板,简历是求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一份精心制作的简历,给予招聘人员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成功抢得心仪工作的关键之一。在教育培训领域,一份出色的简历能够展示您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和教育理念,提高获得心仪职位的机会。本文为您提供一份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简历模板,帮助您打造一份让人眼前一亮的简历。

个人信息

姓名:王小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0年1月1日

联系电话:123456789

电子邮件:xxx@gmail.com

教育背景

学位:硕士

专业:教育学

毕业院校:某某大学

毕业时间:2015年

工作经验

教育培训机构A

担任小学英语教师(2016年-至今)

  • 教授英语课程,包括听说读写和语法等方面的培训。
  • 制定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制定个性化教学方案。
  • 积极参与学生的学习辅导,提供个别辅导和反馈。
  • 参与组织和管理校内英语角,帮助学生提高口语表达能力。

教育培训机构B

担任初中数学教师(2014年-2016年)

  • 负责初中数学课程的教授,帮助学生掌握数学基础知识和解题技巧。
  • 组织小组讨论和合作学习,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 与家长和学校保持定期沟通,协助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学技能

  • 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教学大纲和课程要求。
  • 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与学生和家长建立良好的关系。
  • 擅长制定教学计划和个性化教学方案,针对不同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策略。
  • 善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
  • 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培养,关注学生的综合能力发展。

荣誉奖励

  • 优秀教师奖,教育培训机构A,2018年
  • 教学创新奖,教育培训机构B,2015年
  • 学术奖学金,某某大学,2014年

以上是我在教育培训行业的个人经历和专业技能介绍。我对教育事业充满热情,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期待能够加入贵机构,与您共同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助力。

三、简历培训经历怎么写?

简历教育经历写作技巧

1、在许多情况下,教育经历部分最好是位于资历概述部分的下面也就是简历的开头部分。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至两条,那么你的教育经历就应该放在这个位置。

2、你的简历教育经历与你新的工作岗位关系密切。你刚从学校毕业并且很想展示一下你的学历。想应聘的工作岗位上你并无工作经验,但却有与该领域相关的学位或培训。

4、在简历教育经历里的“奖励”部分,列出你所获得的并与你的求职目标相关的荣誉、奖励和奖金。你既可以按时间顺序排列(如果你能给出时间的话),也可以按与你申请工作的相关性排列。

一、创建一个正确的教育经历列表;

二、教育经历一般都是从高向低排序;

三、教育状况与新的工作岗位关系密切;

四、应届生或是在想应聘的工作岗位上你并无工作经验,但却有与该领域相关的学位或培训;

五、列出在学校期间的奖励与参加的志愿工作,不能单强调个人荣誉;

六、正确适度的夸一下自己受教育过程中学到的技能。

简历教育经历相关内容

教育经历一般包括必有信息和可选信息。比如,时间段、学校、专业,学历层次等是简历中教育经历中的必有信息。像主(辅)修课程、研究方向、研究项目、成绩排名、参加活动、培训技能等多为可选项目,但参加的活动、培训虽说是一些可选项目,可这些可选项目的份量却不是一般的重,对于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应届生来说,正是这些经历丰富了他们的经历,让简历看起来更丰满,能力也能活动中体现出来。

四、简历教育经历怎么写?

求职简历中的教育经历可以通过时间、学历、专业、专业课程、成绩来写。

1、时间:

时间都是从近到远开始写,即从自己的最高学历开始写。另外,某些同学因为毕业时间还没有到,就会写“2011年.09-至今”,但是对于本科生和硕士生大家都已经确定了自己的毕业时间,直接将毕业时间写上去就行了,这有有助于HR判断你是哪一届的应届生。

2、学历:

本科生一般只写自己获得的最高学历,但是如果是博士、硕士的话,可以将学历从高写到低。此外,千万不要将自己的所有学习背景写进去。此外,学校与时间应该写在一行,让HR在第一眼就了解的学历。

3、专业:

如果是专业对口的岗位或者与专业相关的岗位,可以将专业列出并加粗;如果是专业不对口的话,建议如果要写专业的,一定要写一下与岗位有关的课程,以加强自己的优势。

4、专业课程:

不需要讲所有的课程都罗列出来,不论应聘岗位是否专业对口,都只需要将与应聘岗位有关的课程写出来。有双学位的同学,可以将相关课程列出来。

5、成绩:

对于缺少经验的应届生来说,将自己比较出色的GPA写上去也是一个展现自己的好方法。但是写成绩的时候不要单纯的只列出绩点,最好是将总分一起写出来。如“3.6/4”;而如果的你总课程的GPA不高,但是与应聘职位的相关学科的GPA还不错的话,你可以只强调某几门学科的GPA。

五、会计简历教育经历怎么?

教育经历的内容包括:学校、专业、学历、入学和毕业时间。

学历:写最高学历,最高学历大于本科,就写本科和以上学历。在校生需要写上预计毕业的时间,这是HR要了解的信息。

还有以下经历可以写:GPA、荣誉奖项、相关课程

GPA:除了学校、专业以外,GPA好是教育经历中最能加分的地方,如果GPA大于3.0一定要写在简历上,通常填写两位数,并且把总分写出来(也可以四舍五入写一位数),属于比较靠前的可以描述名次。尚未毕业则写当前已知的GPA。如果低于3.0那么可以不写,因为会减分。

:GPA:3.52

GPA:3.4/4.0(专业前5%)

荣誉奖项:要挑选几个最有含金量的写,多次获得的奖项要合并写,不要重复罗列相同的奖项。

:荣誉奖项:一等奖学金(2015-2017),市级优秀毕业生(专业前3%)

相关课程:只有在简历内容较少,不够一页纸时,才建议写相关课程,但是内容不要过多,最好不超过1行。根据相关性原则,只写跟申请岗位相关度高的,按相关顺序排列。

:申请工作:会计

相关课程:成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财务建模与分析、财务管理

错误写法:经济学、心理学、企业管理、大学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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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简历教育背景怎么填写?

教育背景:2008. 9 - 2011. 6 北京大学 人力资源管理 硕士研究生 硕士学位2004. 9 – 2008.

7 北京大学 工商管理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主要技能:

专业技能:熟练掌握人力资源、行政助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流程,有三级人力资源师资格证。

外语:英语六级(579分),托福(115分)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计算机:Office软件熟练,特别是Word和PPT,熟练掌握spss、visual fox软件。

七、教育培训与培训教育有什么不同?

1、从目的来看。学校的教育是增进知识和技能,尤其是以知识为主。培训是提升组织的绩效以及团队的竞争力。

2、从时间上来看。学校的教育是一个中长期的过程,而培训是短期为主的。

3、从内容上看。企业的内训都需要配合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去做的这个事情,它一定是着重于实践。在学校都是基于基础知识的一个教育。

八、简历中培训经历怎么写?

可以填写。

1)应届毕业生在校内也会参加各种培训,学校要求学生必须修够多少学分,有些学分需要参加课程外培训获得,比如vf,c语言,小语种等;

2)有些应届生在大学假期参加企业的实习,企业有组织一些培训,比如销售培训,产品培训等。

3)如果没有学校课程之外的培训经历则可以选择不写,按照真实情况就可以。

4)对于面试官来说,应届大学生是否拥有培训经历并不影响其面试成绩。

九、教育培训机构?

这个问题可以分4步来看,最重要的一点,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所在地的教育局填写申请表,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接着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然后去办理税务登记。

4、最后支付注册资金。当然如果暂时还没达到这些条件的话,可以尝试做在线教育,从成本来看,相对传统教育培训机构还是低很多,而且在线也有很多优势。

十、教育培训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聘请科教文卫类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证书。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教〔2012〕337号),在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办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结果、当年新设立培训机构情况及分教点情况于年检结束后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