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管理培训机构
宁波管理培训机构,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扮演着培养人才、提高员工技能、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角色。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对管理培训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宁波地区的管理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培训课程和服务。
宁波管理培训机构的发展历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宁波的企业对于管理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宁波各类管理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为企业提供各类管理培训课程,帮助企业培养和提升管理人才。这些管理培训机构不仅提供基础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还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量身定制培训计划,帮助企业解决实际管理难题。
宁波管理培训机构的特点
宁波管理培训机构的特点主要包括课程全面、师资力量雄厚、服务贴心等方面。首先,宁波管理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涵盖了管理学的各个领域,包括领导力、团队建设、沟通技巧、决策分析等,能够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的需求。其次,宁波管理培训机构拥有一支由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具有实战经验的师资队伍,能够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最后,宁波管理培训机构注重与企业的合作,能够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制培训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宁波管理培训机构的服务内容
宁波管理培训机构的服务内容丰富多样,主要包括企业内训、公开课培训、咨询服务等。企业内训是指管理培训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量身定制培训方案,到企业现场进行培训,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公开课培训是指管理培训机构面向公众开设的培训课程,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可报名参与,通常涵盖了管理学的各个领域。咨询服务是指管理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管理难题,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宁波管理培训机构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宁波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宁波管理培训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宁波管理培训机构将继续加大对管理师资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同时,宁波管理培训机构将不断创新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结合新时代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另外,宁波管理培训机构还将积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培训理念和经验,为本地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总结
宁波管理培训机构作为企业和个人成长的重要支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不断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宁波管理培训机构将继续为宁波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管理培训服务,助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5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训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适应需求、公开公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的原则,培育引导培训机构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逐步健全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高端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推进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改革,整合各类培训资源。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以及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三)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四)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五)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六)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且中外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申报设立培训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新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跨区域办学的,按设置新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解决在学学员培训等相关事宜后,审批机关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办。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需减少的,应当征得学员的同意,并将减少培训内容和课时的事由、与学员协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管理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将培训内容、学习成绩、考核鉴定、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记入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对招收的学员,根据其类别、培训时间、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将发放证书的样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培训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与承办培训相分离、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六条 除特殊性质的培训外,政府财政资助的业务性、技术类等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通过竞争选定培训主体。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实施政府价格干预。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各类培训机构收、退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性质培训机构和国有资产投入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学场所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服务,鼓励培训机构参加申报评优活动,并对具有良好信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对培训机构的年检、督导、评估及星级评定等内容及时在新闻媒体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服务型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引进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奖励培养高端人才成绩显著的培训机构和先进个人。
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接受审计等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培训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综合性培训服务大厅,为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务场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符合设立培训机构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规定?
培训机构培训管理制度要结合自身机构特点,从人事管理、考勤、安全、工作流程等进行规定!
四、宁波办理培训机构流程?
宁波办理培训机构的流程包括以下几步骤:
首先,需要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培训内容和市场需求;
其次,注册成立企业并办理相关证照;
然后,租赁场地、购置教材、招聘教师以及开设课程;
最后,宣传推广、招生培训、质量监控和培训反馈等。此外,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道德规范和教育教学规范,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五、宁波培训机构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年级越高收费标准越高,一般小学在100-150一节课
六、it培训机构属于哪个机构管理?
计算机培训机构属于工商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管辖。
培训机构由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教育机构管理。教育机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七、宁波奥数培训机构排名?
宁波课外奥数培训机构没有排名。2021年起,宁波已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要求,取消校外培训机构。取消课外培训,让社会资源更加公平教育资源是社会资源当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
绝大部分学科类的教育培训机构都是建立在盈利基础之上的,所以经常是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学生,就能更多地享受教育这项社会资源。
八、宁波的英语培训机构排名?
1.宁波纳思书院
2.宁波博达教育
3.宁波善思教育
4.宁波凹凸个性教育
5.宁波墨海教育
6.宁波松鼠AI智适应(北仑校区)
7.宁波学仕林教育
8.宁波青蓝培训学校
9.宁波松鼠AI智适应宁沁校区
10.宁波得一教育
九、培训机构办学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也有所区别,但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基本相同,其制度也只在一些局部有所变化。根据广州管理培训讲师的介绍,一般情况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等等,一些中小型企业为提高效率,还把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统统纳入到公司行政管理的范围中。
现在结合具体的行政管理培训有关内容具体讲一下,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公文打印管理制度、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
1、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
主要包括:员工的着装、仪表、语言、行为、及商务活动中的礼仪等等。工作纪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及辞退制度。对一些行业来讲,员工的礼仪和工作纪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2、档案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立卷、档案保管期限、保密级别、档案的借阅等等。
3、会议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会议的分类及召开权限、会议的组织、会议纪律、会议记录、会议跟进等等。
4、印鉴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印鉴的制发、公司印鉴对内对外使用规定、印鉴的权责人及部门、印鉴的保管、印鉴使用登记等等。
5、公文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规范、收文程序、发文程序、公文归档、公文清退、公文销毁等等。
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购置规定、保管制度、领退制度、登记制度。
7、库房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人员职责、购置、验收、入库、存储保管、盘点、安全管理等等。对一些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来讲,库房管理制度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重要内容。
十、美术培训机构如何管理?
管理分为三个内容:员工培训,招生引流,客户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