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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培训记录表幼儿园中班

271 2023-06-30 21:59 admin

一、法制教育培训记录表幼儿园中班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是一部有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两高工作文件。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管辖第

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第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下列重大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  

(四)转送、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  

(五)重大信访事项办结后,进行调查研究,查找执法环节和检察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每三年评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三)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五)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  

(八)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十一)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阅批。  

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初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列重要信访事项: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  

(四)检察长批办的。  

第四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登记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来源;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办理的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当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对确有错误,下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不予纠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第五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所督办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及时改进并反馈情况。建议未被采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报经检察长审批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六)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五十四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二、法制教育培训记录范文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使广大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组织此次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安全生产,这个问题看来是老生常谈,却是公司日常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若出现工伤事故,一方面员工需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另一方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可谓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严格操作规程来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二是通过设备保障,事故预警系统来确保生产的安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全生产是公司里的一件大事,作为公司的一员,应该明白,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将会给与你相关的部门,与你相关的工作带来什么不良的影响,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工伤事故只是一瞬间的事,必须高度重视。2.落实责任,紧密配合。班组长作为公司最基层的管理干部,应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出,若有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一定要严加惩处,绝不给不安全因素留一丝漏洞。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公司将进行奖励,对于安全工作做得不够好的班组将进行限期整改并作适当处罚。班组出现工伤事故,班组长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必须接受行政及经济处罚。3.发现问题,持续改进。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的因素一定要分析原因,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可行方案,选择最佳方案。(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具体讲解)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什么是劳动保护?劳动保护也称职业安全卫生。它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也就是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采取组织的、技术的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安全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管理理论及方法教育。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侧重于不同的教育内容,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1、 全生产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典型经验及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学习方针、政策,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使其在日常工作中坚定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通过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了解和懂得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企业各级领导能够依法组织企业的经营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全体职工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依法保护自身安全与健康权益。通过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教育,可以使人们了解安全生产对企业发展、个人和家庭幸福的促进作用;发生事故对企业、对个人、对家庭带来的巨大损失和不幸。从而坚定安全生产的信念。2、 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主要包括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就是说,通过教育,提高生产技能,防止误操作;掌握一般职工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技术知识,以适应对工厂通常危险因素的识别、预防和处理;而对于特殊工种的工人,则是进一步掌握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防止受特殊危险因素的危害。3、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总结以往安全管理的经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的应用。怎样进行三级安全教育?1、厂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由厂安全技术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进行。主要教育内容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主要法规标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企业危险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及有关防灾救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介绍,吸取教训;伤亡事故报考处理要求;个体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要求及其它有关应知应会的内容。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2、车间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应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进行。主要教育内容是:本车间生产性质、特点及基本安全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危险部位及有关防灾救护知识;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同类车间工伤事故介绍,吸取教训。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3、班组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应由班组长会问安全员及带班师傅进行。 主要教育内容是:班组工作任务、性质及基本安全要求;有关设备、设施的性能、安全特点及防护装置的作用与完好要求;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苗头或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处置措施;同类岗位工伤事故介绍,吸取教训;有关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要求及保管知识;工场场所清洁卫生要求;其它应知应会的安全内容。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三级安全教育的过程是:新职工入厂向劳资部门报到,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接受安全技术部问组织的厂级安全教育,考试(核)合格后,携带教育卡去接受车间主任或安全员的车间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携带教育卡去接受班组长及安全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向厂安全技术部问交回三级教督卡,存档,并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技术部门发给安全操作合格证。这样,这个新职工才允许持证上岗操作。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对象是新进厂人员,包括新调入的工人、干部、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安全检查的工具是什么?实践证明,安全检查的最有效工具是安全检查表。它是为检查某一系统的安全状况而事先拟好的问题清单。根据安全检查的需要,可以编制各种类型的安全检查表,其中有针对企业综合安全管理状况的检查表,针对厂内主要危险设备设施的检查表,针对各不问专业类型的检查表,还有面向车间、工段、岗位不同层次的安全检查表。对于新设计的工艺设备,还可以制订设计审查用检查表。制订检查表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还应考虑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制订检查表的人员应当是熟悉系统或该专业工作的安全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按照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可以提高检查质量,不致漏掉重要的危险因素。安全检查表的制订、使用、修改完善过程,实际是对安全工作的不断总结提高的过程。通过多年实践,可以形成一整套安全检查表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如何处理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是手段,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该在检查过程中或以后,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发动群众及时整改。整改应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对于一些长期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应件件有交待,条条有着落。为了督促各单位搞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常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定被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监察意见和监察指令,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分别情况处理。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等,应当场劝阻,情况危急时可制止其作业,并通知现场负责人严肃处理;对生产工艺、劳动组织、设备、场地、操作方法、原料、工具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危及职工安全健康时,可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改进;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随时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装备设施,可立即查封,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安全检查的内容是什么?安全检查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通过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和查隐患,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做出正确评价,督促企业及被检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查领导,就是在检查一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时,首先要检查领导对安全生产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否重视安全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的关系;能否坚持“三同时”、“五同时”、“三不放过”的原则办事;企业有无长期安全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措经费有无保证等。查思想,就是查企业全体职工是否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各有关部问及人员能否做到,当生产、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查制度,就是查企业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内容是否正确、完善,并能否严治执行。查管理,就是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即查安全组织管理网络,全员管理、目标管理和生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查隐患,就是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查管理上的漏洞,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检查有哪几种形式?企业安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是慢的规定,由厂领导负责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安全检查组织发动广大职工群众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会组织的专业人员,以五查为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全面地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场所或操作工序,除在综合性大检查时检查外,还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关专业检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应有方案,有明确的检查重点和具体的检查手段和方法。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和对企业安全工作的影响,由安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如雨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触电、防洪、防建筑物倒塌为内容的检查;夏季以防暑降温为内容的检查;冬季以防冻保暖为内容的检查。日常安全检查,是按检查制度规定的,每天都进行的,贯穿于生产过程的检查。主要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安技人员巡回检查;班组长、操作者的现场检查,以辨别生产过程中一切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并加以控制。铅、汞对女职工生理机能和下一代健康有哪些危害?铅是一种蓝灰色金属,加热后会产生大量的铅蒸气。它是神经性毒物,可作用于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系统,影响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造血系统。铅的神经毒物作用可以引起子宫肌肉兴奋性增高,使血管痉挛等,导致铅作业女工月经紊乱、自然流产、妊娠高血压症、早产和影响胎儿神经系统的发育。

三、法制教育培训会议记录

应遵循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的原则。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四、法制教育培训记录内容

CCTV 法律类节目比较好看的有《今日说法》、《普法栏目剧》、《法律讲堂》

TV1的《今日说法》这个节目从1999年开播到现在,已经有19年了,明年就是20年。

能活这么长自然说明了这个节目的价值。

正如《今日说法》片头说的:点滴记录中国法制进程。

如果你从第一期看到现在,你会发现我国法制的进步。

《今日说法》的节目一般有这两个类型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虽然节目效果没有刑事案件那么曲折精彩,但是从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点,确实可以实际运用到我们生活当中的。比如家庭财产的经济纠纷。《今日说法》几百期节目,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来说离我们这种老实市民来讲比较遥远,但是我们通过节目能够知道的是,这个事情可以在我的印象里不违法,但在实际当中确是违法的。对于我们这种不涉及律师行业的人来说,知道什么违法什么不违法就已经足够了。

TV12的《普法栏目剧》

《普法栏目剧》是通过小剧场的形式讲一个故事,通过故事来拆解里面的法律点。

但是我看的时候就没有注意这些法律点。有几个故事演的还是不错的。

TV12的《法律讲堂》

《法律讲堂》分生活版和文史版

生活版就一些在职律师讲述一些我们当今社会的一些真实案例,通过案例会列出一个法律知识点。每个知识点都是干货,记载小本本上是可以照搬用的。有些复杂的案例里面还夹杂着多个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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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今日说法》主要是记录

《普法栏目剧》主要是演绎

《法律讲堂》主要是讲述

从学习法律的契合点来讲 《法律讲堂》>《今日说法》>《普法栏目剧》

五、法制教育培训方案

贯彻落实《石棉县推进“法律七进”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提高建设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增强石棉县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意识,推动法治宣传工作进基层,结合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法律七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执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维权,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

近年来,随着建设管理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期望越来越高,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掌握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服务石棉社会发展的能力。2014年我局将依托中心组、集中学习等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关执法工作人员考核,提升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能力

六、法制教育培训记录内容怎么写

找些法制报刊参考。 教你个最简单的方法,比葫芦画瓢,找一份报纸,找他的排版把线画出来,设计一下报头,在从网上找点素材,抄上,画上点画,就搞定了。如果电脑技术过硬的画,就用电脑做,复制粘贴,一下搞定是法制教育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方法。 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法制教育——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事内容曲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一位十四岁少年因家中贫困被迫缀学,整天闲在家中无所事事,渐渐地就染上了赌的恶习,最后为了还赌债,竟失手杀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看了这部影剧,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青少年犯罪记录高得吓人,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航天载人飞船刚刚飞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怎么不让人忧心如焚呢?在我的身边也发生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我的一位堂哥刚满十六岁,学习成绩很不错,但一批毒贩子却盯上了他,假装和他接近,逼他吃海洛因,结果害他染上了毒瘾,从此再也没有心思去读书了,犯瘾时,他要用钱去毒贩那儿买毒品,渐渐地一发不可拾。钱始终会用完,于是他向父亲要钱,父亲知道他是个好孩子,所以每次都给他。慢慢地父亲开始怀疑,直至最后不给他钱,他只好一直欠着毒贩的钱,有一次,毒贩对他说:没钱别担心,你如果愿意,我帮你。于是毒贩让他看准名牌轿车就和兄弟们一起抢它一把,这样就不用他还钱,还给他海洛因,被逼无奈,他趁四周无人,和毒贩们进行抢劫,没料当场就给警察逮住了,抓进了少教所,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七、法制教育培训记录表

家庭劳动时间:年月日

家庭劳动内容:自己叠被子整理房间

家庭劳动过程:早晨我起床之后穿好衣服,先将被子都整齐,再将被子对折再对折好放在床头,并把床单整理好,将昨天弄乱的物品整理好

家庭劳动小结:通过今天的劳动,我觉得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要事事麻烦家长。

家庭劳动评价:(自我评价)在整理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我要向妈妈学习,下次做得更好。

八、学校法制培训记录怎么写

青少年民法典教育是指通过学习民法典,掌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树立尊崇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运用法律保护合法利益的能力,从而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坚持做好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体现为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是青少年民事法律知识体系要依照民法典展开。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把限制公权力体现得淋漓尽致,那么民法典则把保护公民私权利展现得尽善尽美,公民一切民事活动,大到签订合同、设立公司,小到缴纳物业费、办理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育,需要围绕青少年成长的切身利益,切实遵循民法典设立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法律规范,并依照青少年不同年龄阶段的诉求和民法典的内在逻辑性,科学设立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构建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层层递进、有效衔接的知识体系。

  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价值追求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从立法目的、原则到具体规则,都充分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民法典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提出民事主体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和增加的见义勇为免责制度、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业主居住权制度、保护胎儿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保护个人信息制度等等,充分体现了全方位、多层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社会、个人层面价值追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法律制度,积极将这些法律制度转换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自觉的法律行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青少年社会行为实践中生根开花结果。

  三是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更加注重大中小学校一体化与校内、校外协同化建设。民法典汇集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的民事法律实践,吸收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涵盖范围广泛,内容博大精深,因此,需要进行持续、长久的浸润和学习,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解和消化,进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基于此,扎实做好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一方面要强化大中小学校法制教育一体化建设,即根据民法典的内容和青少年成长阶段进行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时代特征进一步增强法律教育的整体环境和氛围,在依托于法制理论课这一主渠道和法制教育专职力量的同时,辅之以加强学校与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协同合作,进而更加有效促进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养成。

九、法制教育培训记录表内容

中共首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是在1959年举行的,而行政案件的处理在当时尚未明确提出。不过,会议强调了政法工作必须依法办事,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坚持公正司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要求。

到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并把司法独立和审判权、检察权分立的原则纳入宪法和法律制度中。此后,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案件的处理原则也得到加强和明确。

根据现行的法律体系,行政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行政争议时的处理程序和原则,包括行政诉讼的立案、应诉、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具体而言,如果涉及到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严格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作出裁定或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责任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案件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条款在历次政法工作会议中得到了明确和强调,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需要参考最新的法律规定和条款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