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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216 2025-01-02 03:53 回车巷人才网

一、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二、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四)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四)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三、职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标准?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07月09日  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城市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方向。为了推动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于近期出台。这一管理办法不仅对智慧城市试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指导,还明确了相关职责和政策措施,为全国范围内的智慧城市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试点范围和目标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智慧城市试点将在一些城市展开,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内。试点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区域。试点目标是通过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城市转型升级,提高城市质量和竞争力。

二、建设要求和原则

为了确保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要求和原则。首先,要坚持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推动创新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其次,要注重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还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智能交通、智能能源、智能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升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此外,还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机制和职责

为了实施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的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各试点城市设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试点项目,监督评估和推广应用成果。

此外,还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包括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智慧城市试点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四、政策支持和保障

为了促进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支持,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和信贷优惠。

此外,还要推动政策创新,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同时,还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打造具备智慧城市建设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

五、发展前景和影响

智慧城市试点将为中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可以提高城市的整体运行效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此外,智慧城市试点还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等。同时,还将促进相关行业的创新和转型,推动城市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结语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试点范围和目标、建设要求和原则、管理机制和职责,以及政策支持和保障,可以推动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智慧城市试点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将为中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推动下,中国城市将实现更快速、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这篇博文介绍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明确试点范围和目标、建设要求和原则、管理机制和职责,以及政策支持和保障,可以推动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智慧城市试点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将为中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机遇。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可以提高城市的整体运行效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智慧城市试点还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城市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推动下,中国城市将实现更快速、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五、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答:《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日发布的法律文件,此法规定了关于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定义有关术语、定义国家秘密、定义定密机构、定义定密责任人、定义定密依据、定义定密流程、定义定密类型、定义定密标准、定义定密实施程序、定义定密保护等内容。

六、督学归属哪个部门?揭秘督学的管理机构

督学归属哪个部门?揭秘督学的管理机构

在教育领域,督学作为一种督导评估手段,一直备受关注。那么,督学到底归属于哪个部门?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揭秘督学的管理机构。

教育局

督学一般归属于当地教育系统的教育局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局作为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地区教育工作,督导学校的教学质量是其重要职责之一。

教育部

在国家层面,教育部是全国教育体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督学的管理机构通常也会受到教育部的指导和监督,以保证各地教育督学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国家督导部门

除了教育局和教育部,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督导部门,负责对教育系统进行独立的督导评估。这些部门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有效提升教育督导的水平和质量。

结语

总的来说,督学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教育局、教育部以及国家督导部门等,这些部门共同构成了完善的督导评估体系。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才能有效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水平,促进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为您解答关于督学管理机构的疑问,带来帮助。

七、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是一项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派生国家秘密的程序、权限和保密等级,旨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这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定密责任人职责和定密程序,同时也规定了保密期限和解密审批程序。这些规定有助于建立起健全的国家秘密保密体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涉密信息的安全。值得注意的是,仅是一个暂行性文件,还需要结合具体实践进行完善和优化。同时,也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定密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国家秘密保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八、国家副总督学是什么级别?

1、教育部副总督学相当于行政副部级级别。

2、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3、总督学教育督导工作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等内容。

4、督学就是负责教育行政机关中视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教育工作的人。从行政层面划分,督学包括国家督学和地方督学。从职业属性划分,督学又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邀督学。

九、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您好,《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于1985年12月20日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中国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对外借款和债务管理,加强外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 外债的定义和分类:外债是指中国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从外国或境外组织借款或承担的债务。根据借款性质和用途,外债分为商业性外债、政府间贷款、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组织贷款和其他外债。

2. 外债的申请和审批: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债,提供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相关信息。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对外债的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3. 外债的发放和使用:外债的发放需按照合同约定和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外债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和不良行为。

4. 外债的管理和监督:外汇管理局对外债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对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的外债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5. 外债的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保障国家利益和资金安全。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有效规范了中国的对外借款和债务管理,保障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发展。

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