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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实施爱的教育?

268 2024-04-25 04:08 admin

一、为什么实施爱的教育?

爱的教育的好处:

(一)用爱,点燃孩子心中的灯(二)打他,骂他,不如先了解他(三)爱的温馨是用脑也是用心(四)用今天,点亮孩子的明天(五)让管教在创意里轻松化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

二、为什么实施早期教育论文?

早期教育的重要性是发挥儿童的潜力,提高智力,增进与人交往和沟通的能力。早期教育是指为婴幼儿提供的一种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丰富环境,提供刺激的教育活动。早期教育的年龄主要是三岁以前,目的是发挥儿童的潜力,提高智力,增进与人交往和沟通的能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类本身在生产的质量,因此对儿童早期潜能开发的需求不断增长。国内外资料表明是否开展是适宜的早期教育,儿童智商可相差20以上,个性和行为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开展早期教育可以使儿童入学后成绩提高,减少资源浪费,增加社会经济问题,尤其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发觉儿童的智力和能力的优势、潜能。

儿童智力发育水平由生物学因素和环境质量相互作用决定,早期教育的生物学基础,人的大脑是婴幼儿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特点和大脑的可塑性决定。脑研究表明出生头几年是儿童智力个性和社会行为发育的关键期,尤其是在三岁以前环境、教育、营养等因素,不仅直接影响儿童的身心发育,且其形成的后果将对儿童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如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论文?

让年轻人上山下乡,全民义务服役国有农场,是乡村振兴最佳道路!

只要稍微了解农村现状的人,都应该知道土地规模化耕种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人均土地太少,普遍1-2亩,一家一户耕种模式下只能维持温饱,过去吃饱就满足了,如今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更好生活的需求了,且一家一户的耕种模式效率太差,付出的劳力、时间和收入不成比例,所以如今年轻人基本都不愿种田,在我这里的农村,很多田地都承包给大户了,部分的没能包出去,也是50-60岁一代的农民在种。40岁以下的年轻人基本没有种田的了。

按这个趋势发展下去,等目前50-60岁农民退下来后,下一代人也不会再种田了,土地将更加集中,以种田大户为主,或许也会出现资本投入的大农场。 总之可以预期,一家一户的耕种模式必然会逐渐淹没在时代潮流之中,未来的农业是在“种田大户”、“资本农场”、“国有农场”等模式之间的选择而已。

私有农场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私有资本是以追逐利润为第一目的,不会管社会责任、粮食安全。而中国是地少人多的国家,粮食安全又是头等大事,田地被大资本、私有农场控制,难免让人担心,到时候优质、无污染粮食会成为有钱人的专供,当大量私有农场出现,甚至规模垄断的时候,国家大的工程等建设,征地也会困难重重,即使只是承包了土地使用权,承包几十年,效果也会一样的。

中国曾是一个几千年的农业社会,人们有深厚的土地情怀,搞私有农场,社会效益会是个大问题,对社会公平、稳定都是一个充满未知的考验,和平繁荣时期还好,一旦经济不好将会更甚。而且从经济效益来看,土地私有化,并不能带来多大经济上的利益,中国的农业产值,大约占GDP的8%,还在不断下降中,而美国不足1%。国家的强大是因为科技、工业的强大,不是因为农业。 一亩田地的收成是有上限的,哪怕里24小时不眠不休,产量也就那么多, 农业随着机械化,无人化,规模化的发展,越来越像采矿业了,只是从地里采的不是煤,而是粮食。如果土地大量集中到私人手中,未来粮老板必然会甚于煤老板!

从社会效益上来说,“国有农场”建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国有农场存在一个先天难题,那就是管理效率问题,因为我们有前车之鉴,大锅饭弊端已经深入人心,如何有效管理呢,这个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国有农场”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

有人说用现代企业管理的办法,我觉得是行不通的, 农业生产不像工厂集中在车间厂房里,便于管理考核,全国有几十亿亩耕地,而且大多在远离城市、远离交通,山高水远之处,就算高度机械化也需要几千万劳力,不像城市工人打卡上下班, 农业工人必然长期定居在农村,拖家带口,彼此或许沾亲带故,久而久之,根本无法有效率管理和监督,并且穷乡僻壤同样是招不到年轻农业工人。

要解决“国有农场”管理效率,可以用全民服役制度,很多国家全民服兵役,中国因为人口多,不需要全部当兵,剩下的可全部服农役。年满18周岁,必须在兵役和农役中选择一种,根据需要服役2-3年,服农役,在农忙时耕种,平时也一样进行军事训练和学习。 中国目前每年出生人口1500万左右,若服役三年就有4500万的劳动力,高度机械化后,完全满足需要。

在服役制度下,军事化管理让管理关系极其简单,没有劳动成果的分配,农业生产的收获,全部上缴国家粮库,人员是流动的, 铁打的营盘流水兵,管理效率不会有问题,如果连训练年轻人机械化种田都没效率,那还能指望训练军队在战场上冲锋吗?

全民服役制度不仅让国有农场有了存在的前提,让国有农场能集中力量做到私有农场做不好或不愿意做的事,如大范围整合耕地、布局大型灌溉设施、开垦荒地、植树造林等等。同时对服役的年轻人也是极好的锻炼。

这一代在城市长大的孩子,只知道喧嚣的城市,高楼大厦,电脑手机,未来是让人担忧。如果高中毕业到农业区劳动三年,让他们亲近生养我们的大地田野。进入和城市完全不一样的环境,在那里找到自己的根,脱去城市的浮躁,除了城市的迷虹灯,也有机会能仰望下夜晚璀璨的星空。和当兵一样,会影响人的一辈子,影响我们的国家的未来, 没有比教育问题更重要的问题了。

听说现在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当兵了,国家也在大力提高军人待遇和荣誉,以期更多年轻人能走进军营。如果实行全民义务服役制度,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任何人没有身体原因的情况下,只能“兵役”和“农役”二选一,军队将会选到身体和心理素质都百里挑一的优秀的兵源。

除了管理问题,农民问题是“国有农场”另一存在的前提, 很多人反对“国有农场”是因为,担心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后,一旦城市消化不了这些劳动力怎么办?或者城市爆发失业潮,他们会变成无根的流民,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现在的农村起到一个就业海绵的作用。

这些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但其实无论有没有“国有农场”,未来从事农业耕种的人都将大幅度减少,这是机械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农业从业人员锐减,迟早一定会面对的,1个人就能做的事,不可能让100个人去做。目前农村情况也是这样了,绝大多数年轻人已经在城里就业了,农村日常只剩下老弱妇孺,见识了外面世界的年轻人,其实是已经回不去了,回去了也不会种田了。“国有农场”的建立,不会让农民失去根基的飘零城市,反而会让农民进城务工无后顾之忧,理由如下:

1, “国有农场”不会剥夺农民在乡村居住权,如果是因为整合耕地,需要搬迁的,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就近村、镇或县城安置。农民的居住条件只会更好,更便利,不存在大家所担心的,失业后无立锥之地的困境,反而是土地私有化的发达国家,流浪无家可归者众多。

2, 农民依然享有土地权益,现在农民把土地承包给大户,租金也就5/600元每亩,其实就算农民自己耕种,收益也差不多就这些。 而“国有农场”建立后,农民终生享受土地的收益,只会比承包给种田大户更多(具体的分配模式后面详细说明)

3, “国有农场”只负责主粮的生产,比如水稻、小麦、棉花等。而蔬菜、水果、农副产品依然留给农民去生产。 国家可把城市周边,交通便利的田地分给农民搞种植养殖。可以解决很大一部分就业,并提高农民收入。

“国有农场”后,农民生活和现在并无太大改变,房子住的更好,继续享受土地收益,如果还想继续从事农业,可以种蔬菜、杂粮,也可以搞养殖等等,从事农业的收入将更高。

”国有农场”模式以看成是:服役的城乡的年轻人以劳动力入股,现有农民以耕地入股,城里过了服役年龄的不享受土地收益,这样既照顾现有农民的利益, 也让城乡在下一代上自然而然的融合一起了,经过几十年后,最终人人都服役,人人都享受土地收益,成为真正“国有农场”, 年轻时候在农场劳动2、3年,可终生免费享受农业收益,可以推出类似医保卡形式的粮食卡,每月往里打钱,专门用于购买粮食类产品。这不是福利,是自己年轻时的劳动所得,前提是土地国有。

“国有农场”可以解决城乡融合、城乡公平的难题,化解潜在社会矛盾,如今没有农业和非农户口之分,统一居民户口了,现有农业人口如何和城市人口无差别融合,如何确保融合过程中的城乡的公平呢? 还有土地承包权会一轮轮继续下去吗? 这些问题 “国有农场”都可以水到渠成、自然而然的解决。

总之国有农场建立后,除了经济效益之外,更重要的是改变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增强主人翁感,极大提升社会凝聚力,让年轻人走向田野开阔眼界、心胸,锻炼身体;更好的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会让中国社会根基深深扎根于大地之中,任凭世界风雨飘摇,岿然不动!!!

四、品质教育实施意见?

梁维东指出,当前我们正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市委明确将“打造品质教育”作为接下来一个时期东莞加快教育现代化的核心战略,坚持教育高质量发展主题,以“品质教育”为目标和价值追求,以“扩容提质”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全面提升教育事业整体发展水平,为我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开好局、起好步提供重要支撑。梁维东强调三点意见:

1切实增强打造品质教育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深刻认识到打造品质教育是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把握“三区”叠加重大机遇、加快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重要举措,充分结合东莞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从不同维度把握打造品质教育的重大意义,奋力开创新时代东莞教育工作新局面。

2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奋力开创东莞教育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要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围绕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推进五育并举,构建“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的五育融合新格局。要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要创新公办学位供给,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高等教育引领社会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社会服务能力。要紧紧围绕解决热点问题、增强服务发展能力、破除瓶颈制约深化改革创新力度。

3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市打造品质教育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行稳致远

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党管教育的政治责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加快打造品质教育。要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毫不松懈做好寒假和春节期间校园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梁维东强调,打造品质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品质教育建设,扎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加快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名片提供有力支撑,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五、教育局为什么实施延时托管政策?

这项举措的出台是教育部门为民办实事的体现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成为了上班族,更有相当多的务工族为了生活而奔波,这时出现了一个矛盾就是通常说的三点钟现象。意思就是说孩子放学了,而家长还在上班,致使放学后学生没有人监护,家长做不到及时接送,也随之出现了一些安全问题和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门主动做为,对于有需求的学生提供课后延时服务,学校安排这些学生开展阅读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活动,活跃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受到了很多家长的欢迎和点赞。

六、职业教育实施纲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就业的办学方向,坚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战略定位,着力夯实基础、补齐短板,着力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七、义务教育实施时间?

九年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开始实施的,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被正式通过之后,九年义务教育就明显地成为了一项更加强制性的权利与义务,公益性、普及性和强制性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在1986年4月中旬举行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被通过之后,同年的7月份,九年制义务教育正式开始施行。2006年的9月份新的义务教育法被通过并施行后,义务教育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普及。

八、主题教育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党的建设为中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加强党的组织、意识形态、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内容

1. 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全体党员深入了解和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觉悟。具体做法包括:组织学习“两学一做”、“三严三实”等基础理论;推广先进党员、模范党员和优秀党员等正面典型;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引导全体党员在理论学习上深入、在思想认识上坚定、在行动落实上有力。

2. 实践锻炼:通过各种形式的实践锻炼,使全体党员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做法包括: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实践;参与扶贫攻坚、环保卫生、文化建设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增强党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党员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3. 自我约束:强化全体党员的自我约束意识,落实严格的党内制度,形成健康的组织文化。具体做法包括:加强党员的纪律意识,落实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强化党员的组织观念,加强党组织建设,促进党员互相监督、互相支持。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题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时间等,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2. 宣传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动员全体党员参与主题教育,形成社会舆论和组织支持。

3. 实施具体措施。根据计划,开展各项实施措施,加强对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实践锻炼,落实严格制度和规范行为。

4. 检查督导。通过定期的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改进措施,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际成效。

5. 总结经验。对主题教育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工作方案。请问有什么问题或任务可以帮您完成吗?

九、义务教育实施年份?

我国目前推行是九年义务教育和十二年义务教育并行。大部分地区是九年义务教育,只有少部分地区实行了十二年义务教育。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代表热议十二年义务教育。有政协委员提议要在全国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但是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的条件。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就是适龄儿童、少年开始接受教育的九年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

十二年义务教育,是指将高中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范围之内从而推行十二年义务教育,中国特区、民族地区、浙江、广东、河北多地都尝试了高中免费教育,取得很好反响。

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没有出台实施条例,国家教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就学

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第十八条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二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劳动技艺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的,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