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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62 2024-03-19 18:22 admin

一、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主导

第三章 家庭实施

第四章 学校指导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组织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优良家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家庭教育工作,统筹保障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相关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家庭教育工作,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本省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政府主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家庭教育发展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发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有关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工作内容,推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开展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及家长学校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网络家长学校免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源,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优良家风家教,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家庭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家庭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在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中,将家庭教育工作成效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作为中小学、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指导特殊家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并提供指导服务。妇幼保健等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孕产妇、儿童保健等工作,开展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为家庭教育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为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的特点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为留守儿童与父母沟通互动提供便利;通过定期走访、全面排查,了解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发现受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留守儿童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鼓励和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对留守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心关爱留守儿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章 家庭实施

第二十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协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向上的家庭文化,传承优良家风家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其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生态文明、遵纪守法、道德情操、社会责任,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科学知识、生活技能,以及文明礼仪、孝老爱亲、团结友爱、勤俭节约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人优良品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习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教育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家风家教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等场所,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

第二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亲子陪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集体劳动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劳动观念,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二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幼儿园、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幼儿园、学校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幼儿园、学校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支持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意外伤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应当注意并教育未成年人识别安全警示标志,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区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将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融入家庭教育中,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及时制止、纠正;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照护未成年人;

(二)及时将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幼儿园和学校;

(三)经常与照护未成年人的亲属、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幼儿园和学校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生活、学习情况;

(四)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至少与未成年人团聚一次。

第三十一条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第四章 学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开展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活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推进家庭、学校共同教育。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学校邀请有关人员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生理、心理变化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幼儿园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培养幼儿良好习惯。小学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未成年人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强体育锻炼,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养成良好习惯。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鼓励师范类高等院校在教育类专业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职业技能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鼓励相关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相关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关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开展安全、道德和法治教育,预防在校学生违纪违法和不良行为;发现有违纪违法和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等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睡眠、文体娱乐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做好本机构收养儿童的家庭教育工作,并对收养和寄养儿童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接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管等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职工之家、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下列活动:

(一)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

(二)免费发送有益于家庭教育的信息;

(三)免费开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活动;

(四)开展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五)研究开发家庭教育产品;

(六)其他有助于家庭教育的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教育公益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为家庭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对因采用暴力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五条 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的;

(三)作虚假宣传或者宣传迷信、暴力、欺诈、色情等非法内容的;

(四)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设立的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指导费用的;

(三)在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中,不适当增加学生家长负担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和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救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 月1日起施行。

二、安徽省电子学会介绍?

安徽省电子学会由安徽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科技普及、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等活动。安徽省电子学会于1980年12月9日成立,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至今经历了六届理事会。现拥有会员2200多人,其中会士6人、高级会员290人,是省内影响较大的学术性社团组织。

三、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宣传标语?

好家风,好家教,和谐家庭。因为好的家风和好的家教是构建和谐家庭的基石,宣传好家风、好家教可以引导人们注重家庭教育和家庭建设,从而提高家庭和睦、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质量,让社会更加和谐。

四、安徽省法学会什么级别

作为中国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学术组织,安徽省法学会在法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法治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那么,安徽省法学会的级别是什么呢?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安徽省法学会的级别

安徽省法学会是安徽省法学会是安徽省社会科学界的学术团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级别属于省级学会。

学术团体的级别主要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三个层次。国家级学会是国家最高学术组织,具有最高权威性;省级学会是在省一级的学术团体,对推动学术研究和法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地市级学会则属于地方学术组织,代表地方学术界的水平。

安徽省法学会作为省级学会,其地位和影响力在省内法学界是非常重要的。

安徽省法学会的职责

作为省级学会,安徽省法学会主要担负以下职责:

  • 团结和组织全省法学工作者,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 积极开展法学研究,为法律学科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持;
  • 组织和开展学术会议、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 推动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 参与并协助政府开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促进法治进程。

可以说,安徽省法学会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安徽省乃至整个中国的法学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安徽省法学会的举办活动

为了更好地推动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安徽省法学会经常举办各种学术活动。

首先,安徽省法学会会定期组织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学术会议是学者们交流思想、分享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而学术讲座则是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安徽省进行学术报告和交流。这些活动旨在促进学术界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学科的发展。

其次,安徽省法学会还设有学术期刊,定期出版学术论文集。这些期刊是法学界的重要学术刊物,发表了大量优秀的学术研究成果,为广大法学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展示和交流研究成果的平台。

此外,安徽省法学会还会组织学术考察和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前沿动态和实践经验。这些考察和调研活动不仅让学者们更好地了解国内外的研究动态,也为他们提供了借鉴和启发。

加入安徽省法学会的方式

如果您是法学领域的研究者、教师或者对法学感兴趣的人士,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入安徽省法学会:

  • 第一种方式是直接联系安徽省法学会的工作人员,了解并申请加入。您可以根据官方网站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向他们咨询并提交您的申请材料。
  •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相关学术会议或活动来加入。安徽省法学会经常参与和举办各类学术会议和活动,您可以通过参加这些会议和活动,与会的法学工作者进行交流并了解加入的相关事宜。
  •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其他有关机构的推荐或者个人推荐的方式申请加入安徽省法学会。只要您对法学研究有热情和才华,并满足加入条件,一般都可以申请成功。

无论您通过哪种方式加入,加入安徽省法学会后,您将能够获得与其他法学工作者的交流机会,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动态,并参与到推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工作中来。

结语

安徽省法学会作为安徽省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组织,其级别属于省级学会。它以推动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己任,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基础。

如果您对法学研究感兴趣,想要与其他法学工作者交流学术思想,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动态,那么加入安徽省法学会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参加相关活动和交流,您将能够拓宽视野、提高学术水平,同时也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五、安徽省法学会法律史

安徽省法学会法律史

在中国法学界,安徽省法学会法律史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领域。法律史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不仅仅关乎历史文献的研究,更深层次地影响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应用。安徽省法学会一直重视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性,致力于推动该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跨学科合作。

法律史研究的意义

安徽省法学会认为,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对历史事件、法律传统和司法制度的考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轨迹,为当代法律实践提供深刻的历史启示。其次,法律史研究有助于清晰地把握法律发展的规律性和历史演进的脉络,为法学理论的建构和法治精神的传承提供坚实基础。最后,法律史研究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到法治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中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更加珍视法律秩序和法律文化。

安徽省法学会对法律史研究的支持

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术组织,安徽省法学会一直致力于推动法律史研究的持续发展。该学会开展了一系列关于法律史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讨论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为研究者提供了交流学术成果的平台。

此外,安徽省法学会积极倡导跨学科合作,鼓励法学领域与历史学、文化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推动法律史研究向更深层次的探索。通过学术交流和合作,可以促进法学研究的交叉融合和创新发展,进而拓展法学领域的研究视野和学术影响力。

未来展望

在未来,安徽省法学会将继续加大对法律史研究的支持力度,促进更多法学研究者参与到该领域的研究中来。通过传播法律史研究成果,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供更加丰富和系统的理论支撑。

综上所述,安徽省法学会法律史作为法学界的一个重要领域,其研究意义和学术价值不言而喻。通过持续的学术探索和跨学科合作,法律史研究必将在推动法学领域的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2021安徽省大学会延迟开学吗?

2021安徽省大学采取错峰开学,与往常开学相比,都有一些延迟。

七、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官网?

官网:http://ci.hfut.edu.cn/2020/1202/c11533a242647/page.htm?share_token=baa18bb3-c3c5-4793-9a2e-14cad3deae15

学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丹霞路485号(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

邮编:230601

联系电话:0551-6290 1380

八、家庭教育需要让孩子学会谦让吗读后感?

必须的,人生活在群体社会中,如果不懂得谦让,那还不得打起来呀。

尊老爱幼呀,坐公交车要知道给老人和孩子让座。朋友们在一起玩耍时要相互关照,有物资懂得分享,这样,有大事情的时候大家才能团结一致,克服困难。中国是个礼仪之邦,有许多优良传统,孩子们要从小学习。

九、安徽省中小学教育学会是否正规?

正规。中国教育学会是全国性教育学术团体,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所以其获奖证书在教师评职等活动中不予以承认。

业务上受国家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主管,已形成遍及全国、联系各学校、研究机构、教育社团,覆盖众多学科和管理领域的组织网络。

十、2021年安徽省高中数学会考时间?

是在6月中下旬,会考是高中学生的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就意味着高中毕业生,考试的科目是所有高中所学的文化课,考试时间是每年的六月中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