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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提出?

119 2024-01-08 09:11 admin

一、义务教育法的提出?

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1956年颁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要普及义务教育,直到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把免费的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义务教育法的实行?

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义务教育法的全称?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这不法律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主要分为以下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四、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内容的区别?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区别

1、性质不同: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有关我国教育全局的问题都能从教育法中体现出来;《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是依据《教育法》来制定的,相当于《教育法》的一个分支。

2、内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涵盖着我国教育方法的大局观,而《义务教育法》只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老师和学校。

五、德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令?

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的国家是德国,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义务教育法。

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工业革命后,义务教育发挥着使人们掌握工业知识的任务,义务教育的时间也由最早的3个月至6个月,发展到6年,直至9年。

六、义务教育法谁来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七、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时间?

  发布日期:1986年4月12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起草,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来的。

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只有原则性的18条法律条文。

从1986年的18条到2006年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八、分析教育法的责任和义务?

教育法律规定教师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行为:

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法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2、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教师主要履行教学、教育、关爱保护学生的义务,这是职业性质决定的。只有认真履行了义务,才能有相应的权益和回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禁毒宣传简报比较新颖的标题?

1.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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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要求?

在学校辖区不准有失学儿童,不准有辍学学生,不收学费,从小学至初中不能留级。